自2021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一路攀升。尽管最近价格有所调整,但仍在4.5万美元左右。曾震惊币圈的plus token案涉及8种虚拟硬币。2020年11月二审宣判后,移交国库的数字货币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已达148亿元。根据比特币**价格计算,从国库收集的32万枚比特币价值已升至934亿元左右。
萨修女的法律团队今天会带你去审查加号代币案。
基本情况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计划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以区块链为概念的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他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开发、运营、维护该应用并建立网站,然后与其他涉案人员一起从事加币代币平台的客户服务和货币分配。事实上,plus token平台没有实际的商业活动,通过互联网在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声称同时具备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和赚取差价的功能,被称为“智能狗动砖头”,但事实并非如此。
平台要求参与者通过网上推荐获得平台会员账号,支付500元以上的数字货币门槛费,开通“智能狗”即可获得平台收入。按照推荐发展的先后顺序,成员被分为五个层次。根据发展线下会员数量和投资基金数量,会员分为五个层次:普通会员、大家庭、大男人、大上帝和创世纪。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入、链接收入、高管收入三种主要收入方式进行返利,并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和支付金额作为返利依据。据调查,截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xx94个,其中认证账号15xx71个,**等级3293个。
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骗取财物罪”?
2谁该对处罚负责?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人通过支付费用取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一些人还犯有掩盖或隐瞒罪行的罪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出(2020)苏09星中488号裁定。
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取得加入资格,引诱、鼓励参与者参加传销活动,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涉及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首先,在本罪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主要是了解什么是“传销活动”,什么是“骗取财物”。
一是认定“传销活动”。其实,“传销”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陌生。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销商品,属于以销售商品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的原始传销类;第二类是以开发人员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的诈骗传销。但第二类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禁止的。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收取“进场费”来非法获取利益,而“进场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交纳“进场费”,另一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取得资格。其中,第二种“进场费”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依据,但其最终目的是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传销组织者承诺,回扣返还的资金来源是参与者的“进场费”。为了保证资金的持续流动,他们必须增加参与者的数量。因此,参与者级别越高,获利越多,仅仅参与或***别的参与者都会成为受害者。
二是“骗取财物”的认定。有专家认为,骗取财物的概念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可有可无的;也有专家认为,骗取财物并不是传销活动的唯一目的。但是,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诈骗财产”在该条中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忽视或过分扩大。
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诈骗传销的行为。因此,组织、领导诈骗传销活动的主导特征是“骗取财物”,但客观上并不要求行为人骗取财物,否则就违背了立法的目的。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具有“骗取财物”性质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可成立。
二中一部1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2013年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和盈利前景,掩盖报酬和回扣等真实来源的措施。”诈骗手段,执行刑法第224条之一该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支付的费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应认定为骗取财物。传销参与者是否相信自己受骗,并不影响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普鲁斯敦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平台,投资于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传销系统的资金运作。因此,无论被告人是否合法拥有比特币,都应将其作为传销犯罪使用的财产予以没收。
**,关于本罪的处罚主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内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在30人以上,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规定了传销活动组织者、***的身份:“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3) 承担传销活动宣传培训责任的人员;(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培养15人以上参加传销活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五)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建立、壮大起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
也就是说,传销活动中只要有发起、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事务,基本上都可以认定为组织者和***。笔者认为,一旦被认定为组织者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为了脱下主犯的外衣,只能证明其不起重要作用,但难度不可小觑。
当然,对于只从事单位指派的劳动工作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
硬币圈的第一个例子充分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巨大的王国是如何一夜之间化为乌有的。大多数时候,并不是所有被告人一开始都有犯罪目的,而是由于资金和规模的迅速膨胀,使他们没有时间去想,漏洞百出,无法及时控制。
对于许多新兴产业来说,在汹涌澎湃的资金流和快速发展的热潮下,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却充满了危险,却全然不知。因此,Sa修女的法律团队仍然希望再次强调企业合规性对读者的重要性。希望读者能在现有条件下及时自查。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联系萨姐的法律团队!
如上所述,谢谢!
文章标题:加币案的法律启示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207195.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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