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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支持比特币交易的仲裁裁决是否真的违反了公共利益?

最近,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在朋友圈流传,掀起了不小波澜。原因是该裁定书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机构与 比特币 相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 比特币 不能在市场流通, 比特币 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有关监管文件精神不符,而该仲裁裁决支持了这种交易和兑付,违背了公共利益。仲裁裁决支持 比特币 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 比特币 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十分准确。我们认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确 比特币 属于禁止流通物,仲裁裁决即使默认 比特币 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并不能认为是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该仲裁裁决支持 比特币 交易而裁定其违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够依据。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用作货币。《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法院认为事实上,上述文件禁止套现、交易、流通比特币、炒作比特币等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的行为。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 比特币 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变相支付和交易,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违背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通知、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比特币的套现、交易和流通,因涉案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 比特币 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因此违反了公共利益。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 比特币 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 比特币 互联网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通知》强调了 比特币 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比特币的性质见通知,认为 比特币 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 比特币 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但是,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公众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风险自负。《通知》要求,目前,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 比特币 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 比特币 ,不得承保与 比特币 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 比特币 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 比特币 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 比特币 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 比特币 或以 比特币 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 比特币 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 比特币 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 比特币 相关的金融产品;将 比特币 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等。《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比特币互联网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 比特币 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 比特币 相关的洗钱风险。为了避免因 比特币 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运用货币观念,注意加强对公众的货币知识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 比特币 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重申了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重申了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并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未否认 比特币 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公告重点关注代币发行的融资活动,要求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买卖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实质上是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的代币或虚拟货币性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不得为代币、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告还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告呼吁公众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通知》和《公告》禁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比特币 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但并不禁止 比特币 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不禁止以其他形式的 比特币 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通知》在“正确认识 比特币 属性”中明确, 比特币 具有没有中心化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 比特币 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a601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通知》同时明确“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交易,公众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风险自负”,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当然,由于比特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它可以用来兑换现金和使用法定货币进行交易。因此,不能认为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违反了公共利益。而关于这一点,《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它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针对交易平台要求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之外,并没有针对上述“ 比特币 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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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案例研究|支持比特币交易的仲裁裁决是否真的违反了公共利益?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99995.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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