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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贷款不构成民间借贷吗?法院就是这么判决的!

作为加密数字资产市场的入场券,USDT一直备受争议。

作为加密数字资产市场的入场券,USDT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在价格波动巨大的加密数字资产市场中,USDT以其稳定的价格成为用户交易加密数字资产的重要媒介;另一方面,USDT还经常与贩毒、洗钱、网络赌博等非法产品纠缠在一起。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USDT?最近,链法团队更新链法智库时,发现了一个案件,原告将USDT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开具了借据。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否认了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文件

审判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0)渝11民中267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2020年12月23日

O1简介

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过网络虚拟钱包imtoken将钱包中的虚拟货币USDT转入任某的虚拟钱包imtoken 79596 USDT。

2020年9月4日,任先生给朱先生开了一张借据,上面写着他今天收到朱先生的49万元现金,一周内付清。逾期一日的滞纳金按5‰计息。后来,由于任某未能按期还款,朱某上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偿还贷款本金49万元及滞纳金。

O 2法庭视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

本案涉及的USDT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公民投资、交易的非法“虚拟货币”虽然是人身自由,但却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朱某、任某通过网络虚拟钱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双方承担。综上所述,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与任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其诉讼请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合同成立:(1)以现金支付的,视为借款人收到贷款;(2)以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款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合同自筹资金;(3) 资金以票据形式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四)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的,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的;(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的实际履行贷款。”

本案中,上诉人声称其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未能证明其向被上诉人交付了现金、票据、资金账户等,也未向被上诉人进行合法有效的电子转账;

上诉人声称,向被上诉人提供贷款的方式是在特定的交易平台上转让USDT。被上诉人承认双方之间存在USDT转让的事实,但否认该事实是约定的提供贷款的方式。上诉人未能进一步证明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让USDT的行为是双方可以同意和遵守法律的贷款支付人,因此,双方的贷款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美元兑美元作为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市场。因此,上诉人主张,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让USDT的行为是合同的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O3连锁法的评论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否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因有二

首先,转移美元贷款的行为不是双方约定的提供贷款的方式。其次,美元国债不能作为货币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物。

第一点的实质是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私人借贷合同不成立。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呢?

民间借贷是民事诉讼的“诉因”。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因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按照四级诉因,依次为合同、管理无因、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四层次的诉因。

参照上述理解和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现《民法典》合同部分第66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还贷、到期付息的合同。

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借贷的货币可以是外币、香港元、台湾元、国库券和其他证券。

第二,美元不能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吗?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部分的理解和适用,借款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首先,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不包括其他消耗性物品或非消耗性物品。

第二,贷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对借款人来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仅要归还本金,还要按约定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支付,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三,借款合同是双向合同。作为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还本付息。第四,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本约合同,当事人就同一意思达成书面协议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际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668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部分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货币主要是指贷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也就是说,人民币和美元等外币都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以“USDT”等加密资产为“借贷对象”的所谓借贷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建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借贷合同的纠纷关系。无论USDT、比特币以太坊不属于“货币”范畴,它们都只是虚拟财产,这在之前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或1994年的《公告》中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标的物”由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以法律标的以外的物为借款标的的,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合同。

传统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币圈中的“虚拟货币借贷业务”主要包括虚拟货币借贷服务提供商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借贷”(链方法在本文中通常不将比特币等称为“虚拟货币”,而是使用“加密资产”或“数字资产”)。在这里,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讨论,暂时使用“虚拟货币”。)

严格地说,币圈中提供“虚拟货币借贷业务”或其他业务的服务提供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因此该行业的“借贷”并不涉及金融机构。虽然名义上是“放贷”,但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放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诉因,向法院提起公诉很可能会被驳回(败诉)。

以本案为例,虽然他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但法院仍认定他所主张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驳回了诉讼请求,因为USDT不是法律意义上借贷关系认可的“货币”。

O4案例的几点启示

1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货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的币圈“借款”虽称为借款,但并非法律认可的“借款合同”。贷款双方对此应该有充分的了解,需要对“书面贷款合同”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符合当前的法律要求。

2对于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的币圈“贷款”,起诉时应慎重考虑“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因。

3对于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货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的币圈“贷款”,**以书面形式写下贷款情况,包括币种、对应贷款金额、转账收款地址、利息等。

4即使法院不承认“民间借贷关系”,仍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相应的数字资产。

5当涉及到大量的数字资产借贷时,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切记要完善相应的法律程序。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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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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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1. 链度

    找出来打死[费解]

  2. RobynYang

    这行情,开多久爽歪歪了

  3. 币星空

    阿思巴得嘞

  4. 夏娃

    区块链一楼的位置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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