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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司法部在其微博上宣布,“比特币首例仲裁案在深圳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随后,本案被申请人高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判决,支持高某的请求,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审字第64号仲裁裁决。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标的的案件频繁发生,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结合本案,分析了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案件的诉讼策略。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首先要明确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以警示以下诉讼理念,防止踩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字第64号仲裁裁决[1]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为有违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销。
我们发现,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有如下表述:
”李斌说okcoin.com网站根据网站公布的合同履行时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息,预计赔偿财产损失401780美元,按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答辩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裁定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支付和交易,违背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的立法初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在涉及虚拟货币标的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如何努力挽回损失,避免因《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所禁止的行为而导致当事人的上诉得不到支持?
2、 虚拟货币案件的诉讼思考
国内司法机关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持否定态度,只有部分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对虚拟货币民事案件的研究,笔者发现虚拟货币民事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但每种诉讼理念也有其弊端。
(1) 合同纠纷的诉因
国内标的物为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大多分为以下几类
1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
2虚拟货币委托融资合同纠纷;
3虚拟货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4虚拟货币劳动合同纠纷。
无论上述何种纠纷,原告和被告始终无法回避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合同效力这两个争议点。
主要法律依据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它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不得为代币、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民法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论虚拟货币的属性
1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当事人以虚拟货币是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为法律依据,可以起诉法院保护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本条作为法律依据是不够的。该条规定,应当遵守虚拟财产保**的规定。
纵观中国的法律法规,2013年只发行了比特币。后来,一些司法机关认定比特币为虚拟商品,甚至支持当事人上诉。
2除了比特币,如何处理其他类的虚拟货币,如USDT、ETH、USDC等。
笔者认为,主流虚拟货币可以类比比特币的本质来对待。与比特币一样,它也是一种具有稀缺性和价值的实用代币。由于比特币被视为虚拟商品,USDT、USDC、ETH等也可以被视为虚拟商品,即当事人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论合同效力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仅禁止将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持有、使用和流通。
根据《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虚拟货币”,但它并不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各种虚拟货币合同纠纷不触犯法律是有效的。
索赔可能被驳回
1中国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存在。如上所述,对于其他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实践中,司法机关会认为找不到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也希望尽快结案。可以裁定案件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合同的效力大多无效。
无论上述哪种合同纠纷原因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可以认为,双方的民事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存在《报告》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虚拟货币”的衍生行为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该规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做好准备,看能否根据情况改变主张返还原物。
(2) 原物返还纠纷的诉因
如上所述,为避免司法机关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对方返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
不要改变要求返还等值人民币的诉求。即使判决胜诉,也可能被视为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变相支付和交易,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最终撤销判决。
主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执行困难
虚拟货币返还纠纷的诉因将导致执法困境。
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者对方不愿意返还虚拟货币,导致无法执行等。
针对上述困境,解决之道之一就是双方达成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返还相应的虚拟货币。因此,也提醒投资者,在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益标准,如虚拟货币的人民币金额标准等。
司法当局很少要求对方根据外汇交易平台的价值返还虚拟货币。
自比特币出现以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一直受到公众的青睐。当事人在订立虚拟货币合同时应当谨慎,并注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法可依。
工具书类
[1] 参见:高哲宇《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决书(2018)》粤03民特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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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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