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随着比特币/以太坊等等数字货币在国际市场上交易日趋火热,在国内,早已被各地定性为“夕阳产业”的数字货币挖矿行业并没有走向日落,而是随着币价水涨船高。而租赁/出售/质押矿机挖矿模式,则是在国内多地出现。其中,存在定性争议较大的是租赁和质押比特币租赁矿机模式。
不过,在部分租赁模式中,为了获得短时间内**的推广和影响力,有的平台和团队,会采用层级化返利,金字塔结构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实际上,这种模式就可能会涉嫌传销模式。
所谓的层级性返利,即鼓励矿机的消费者和租赁者,介绍新的消费者购买,一层层下去,从而组成一个金字塔结构。上层的消费者就可以从下层或者下面几层消费者的业绩中获得相关提成。
实际上,这种金字塔结构,以及传递性的返利系统,无限制地介绍新成员加入,就可以基本判定为一个传销系统。但到底是不是传销犯罪,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当前诸多社交电商/数字货币类传销案,有几个显著特点,比如返利的层级往往不超过三层,但组织层级会不可避免地超过三层(此问题将在后续专栏更新中讨论,敬请关注),另外,关于入门费问题,有的租赁矿机平台会承诺挖矿分成获利后,平台可以返还租赁费用,实际上就是一个质押财产换取矿机使用权的模式,只是对矿机收益进行层级返利的模式会导致传销争议。
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看,所谓的“业绩”,到底是指什么?
但是,这种传销,到底是属于行政违法的经营性传销,还是诈骗性质的犯罪传销,实际上是一个值得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新的事物不断出现,刑法的研究边界也会不断地延伸,司法实践的生命力也会进一步的增强。
根据目前关于传销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租赁矿机挖数字货币的传销类案件,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关键核心,就是整个平台的传销模式,到底是否以销售真实的商品为目的,平台的返利依据到底是以拉人头和入门费为标准,还是以商品销售业绩为依据。
该观点的明确依据,是2013年11月生效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于此问题,并不会视而不见,也不该视而不见,在判定一个传销案件到底是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层面,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专门审查,防止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相关认知产生误解。
当然,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还明确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并不是所有具有真实的商品和收益的传销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还是要看其本质,到底是以拉人头为目的,还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莱特币是主流币之一,为何飞莱网案会涉嫌传销犯罪?
四川省德阳市(2018)川06刑终56号的“飞莱网案”,就是一个相对比较典的虚假“团队计酬”案例。
何谓虚假团队计酬?实际上,就是传销犯罪司法解释中提到的,表面上是团队计酬,实际上依然是以拉人头为目的。在飞莱网案中,传销组织对外宣传的是以销售可以挖矿莱特币的矿机为由头,鼓励消费者租赁矿机挖矿。
而众所周知,莱特币属于相对受到共识的主流数字货币之一,如果是通过传销架构销售真实的莱特币矿机(实体或者云矿机),矿机能够产生挖到真实的莱特币,而且产出和价格并没有超出市场预期的算力偏差,此种情况下,符合货真价实的要求。其次,还要看平台的返利依据,到底是根据拉人头收取的入门费的业绩为主,还是根据销售矿机的业绩为主,但是实践中,这两者会混同(为什么会混同?是因为矿机本身的特性决定,后续专栏细谈)。
消费者购买的矿机越多,司法机关也会认为属于缴纳的入门费越多,这种销售业绩会和入门费混同,此问题需要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的完善。不过,如果不是以销售矿机的收入为标准,而是以矿机挖到的数字货币作为返利和分成的依据,此种模式,就完全和入门费或者拉人头,或者销售矿机的数量无关,此种模式下,就属于典的以成员真实的生产获利作为返利依据,并不会与传销犯罪中的拉人头或者入门费产生关联。
因此,判定飞莱网中是否构成传销犯罪,主要看两点,第一,矿机是否能真实的产生对应算力比例的数字货币。第二,他的返利依据,到底是以销售矿机数量为标准,还是以矿机产币数量为标准。
对此问题,法院认定,飞莱网中返利的最终来源,除注册会员缴纳的“租赁费”外并无其他。所谓静态收益最终来源于会员自己缴纳的“租赁费”及下线会员缴纳的“租赁费”,动态收益亦来自于下线缴纳的“租赁费”,该模式不属于单纯团队计酬,实质上具有传销活动的无实体经营、“拉人头”、“交纳入门费”、具有层级性等特点。在推广过程中,飞莱网相关人员,鼓励相关消费者介绍他人加入,组成层级,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矿机租赁费”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固定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实质上是使用了“虚拟货币”的形式,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由此可见,飞莱网被定性传销犯罪的关键,在于其返利依据,来源于下线人员缴纳的“矿机租赁费”,而非下线人员通过矿机挖到的数字货币。
因此,关于这类案件的定性(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实用的判定标准:
1.首先,观察平台是否是传销,是否有金字塔组织结构,是否有层级性的返利,是否无限制的可以邀请新成员加入
2.其次,如果构成传销,平台的销售标的-实体矿机或者云矿机,到底是否货真价实,是否能真实地产币挖矿,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
3.平台的返利依据,到底是根据拉人头数量或者销售矿机数量,还是根据矿机本身产生的收益来返利,此问题,甚至是最关键的问题。
4.从证据角度来看,传销平台的利润来源,到底是来源于数字货币挖矿分成,还是来自于矿机销售,或者是来自于成员的入门费。如果是来自于数字货币挖矿分成,此种模式下,出租或者销售的矿机收入占比是多少?
5.普通的租赁矿机消费者,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挖矿收入还是拉人头收入?
6.假设平台不再增加任何新的租赁者,平台的矿机销售收入或者出租收入是否会持续增加?如果持续增加,此种模式下,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特点就更加明确。
因此,对于这类数字货币矿机租赁或者销售传销案件,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不仅仅是看是否真实产币,还看其返利依据,是否能避免入门费和销售业绩的争议,直接以更公正的标准来衡量。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研究员卢捷培对数字货币矿机租赁业务涉传销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与解读,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文章标题:层级返利+质押矿机挖比特币,与传销犯罪有什么关系?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81657.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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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关注,这个位置我是不敢买
牛牛牛牛比特币
币圈信技术指标,别想赚钱。。
矿工扛在那里,不好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