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DCEP(央行数字货币)进程始于2014年,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启动第三轮数字人民币大规模试点,向深圳个人发放2000万元人民币数字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公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ATM机的数字人民币现金存取功能,引导公众适应现金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系统的垄断和封锁的契机,将有助于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内发行DCEP将面临诸多挑战,法律、流通、资金、技术等问题必须逐一解决。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1、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DCEP)是利用区块链和国家信用背书电子加密技术构建的全新货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律补偿的可控匿名支付工具。它以数字形式呈现,具有与纸币相同的功能和属性。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的数字货币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存储,代表了一定数量的数字信息。[1] 由于这些差异,我国现行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满足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2、 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定补偿货币的地位;二是中央银行对数字货币的法定补偿。
(1)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公告发行时间、面额、式样、式样、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还停留在纸币和硬币的层面,货币发行制度只是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点而设计的。DCEP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行法律不能为DCEP的发行和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因此,为了应对数字货币政策的全面推进,首先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授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发行权,并适当调整人民币的定义,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同于现行的会计货币,纸币和硬通货与国家货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法律补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都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律赔偿,但央行的数字货币不属于人民币的范围,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数字货币流通技术的限制,用户必须拥有接收数字货币的终端设备,并依靠网络技术的支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数字货币的法律赔偿权威。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央行的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的纸币和硬币并存。在这方面,法律需要回应二者的共存,让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他们有义务接受的法定赔偿货币,企业需要知道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种货币单位,经济实体需要知道对特定的货币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2] 同时,有必要增加例外条款,明确因缺乏客观条件而不能接受数字货币的,应当考虑实际需求,免除处罚。
(3)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
与传统的纸币、硬币相比,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所有权的转移难以识别。作为唯一能够向中央银行提供货币的最终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律补偿权限如何,中央银行都应确保其所有权转移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性和不可撤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09条;
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的转移,民法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等。即使公示权状态与现实不符,法律也承认交易的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能够清晰地反映物主对特定客体的专有控制。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确认也应与公示相结合。
在实践中,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交付-转让”,转让方将数字货币和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方。
二是“登记转让”,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登记机关发出货币转让指令,登记机关核实转让人所有人的身份,然后更改数字货币中的身份码信息以匹配受让方的私钥。
从这个角度看,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不是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是更适合构建一个授权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央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并采取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这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是为了保证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终局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核查和监督,保证交易的法律确定性。
(4)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
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的形式发行,所有权由身份码信息和私钥结合确定。整个过程都是以信息传递的方式进行的,势必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失去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数字货币金额、密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效力作出禁止性规定。另外,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可能是由于洗钱、腐败、逃税等金融犯罪造成的,因此应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3]
中国实施的DCEP是**区块链的代表形式。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迫切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并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刘向民。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中国金融,2016(17):17-19。
[2]于品贤。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法律问题分析[J]。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20,27(02):88-102。
[3]李南宇。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机遇与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的概念[J]。经济特区,2020(10):18-22。
文章标题: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四个法律问题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79763.html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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