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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瑞士和立陶宛的STO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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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被大多数投资者认为是下一轮区块链项目融资的新浪潮,主要是因为它降低了ICO带来的各种监管风险,与IPO相比大大降低了融资门槛。投资者认为,如果sto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和推广,其未来市场将达到万亿美元。在新的机遇和机遇下,STO的监管框架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本文旨在梳理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瑞士和立陶宛的STO监管政策。

六个地方监管机构

在立陶宛、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和瑞士六个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证券管理局和金融管理局是STO的主要监管机构。其中,STO由立陶宛中央银行监管;香港、美国和加拿大由当地的证券管理机构监管;新加坡和瑞士由本国金融当局监管。

六个监管职位

目前,在这六个国家和地区,还没有关于sto的具体规定。它们都采取发布声明或指引的方式,将sto纳入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立陶宛和香港在2019发布了指南,而其他四个国家在2017发布了指南。

六大区域调控政策具体分析

香港的监管政策

上市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类有价证券之发行,应经证期会核准。除非得到豁免,否则是刑事犯罪。

对投资者的要求

只有专业投资者才能在香港投资STO。

中介机构要求

除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外,香港还对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了证券类传销的推广和分发。推广和分发证券通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确保遵守所有现行法律和监管要求;中介机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以彻底了解sto。

中介机构的任务还包括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任何信息在各方面都不具有误导性;中介机构应以公众容易理解的方式提供关于STO的信息,并向投资者发出警告,概述与虚拟资产投资相关的风险。

美国监管政策

STO在美国主要有两种融资渠道:一是按照1933年《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二是不需要注册,但需要豁免,即通过“a+条例”发行证券以避免注册要求。考虑到难度和相应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多数sto项目都采用后者。

条例A+

Reg a+被称为“小IPO”,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和招股书,并提交表格1a。有两种发行方式:第一种是允许证券发行人在12个月内募集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资金,并且没有对投资者范围的规定第二种方式允许发行人在12个月内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万美元,未经认证的投资者的**投资额为其收入或净资产的10%(以较高者为准)。

条例CF

被称为“众筹豁免”,18岁以上的人可以投资,这是最快、***的方式。但是,可以筹集的资金是有限的。公司在12个月内通过众筹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得超过107万美元。表格C须提交委员会,并须披露有关资料。

条例D

目前,最主流的融资渠道分为规则504、规则506(b)和规则506(c)。发行人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表格d。

(1) 第504条规定,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筹集的资金不得超过500万美元,不得公开宣传,但对投资者的数量和资格没有要求;

(2) 规则506(b)没有融资上限,发行人不能宣传和营销它,但可以将其代币出售给无限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和最多35名不合格投资者;

(3) 规则506(c)允许大规模集资,对集资金额没有上限,但只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购买。

条例S

reg s申请的发行人包括美国和海外发行人,针对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发行证券的情况。它可以出售给非美国人,包括不合格的投资者。

新加坡监管政策

上市企业管理办法

企业在发出通告前,必须事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备案,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证券期货法》和《财务顾问法》的相关要求,并提交公开招股说明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开发售声明可以豁免,如下所示:

(1) 小额发行,12个月内募集金额不得超过500万新元;

(2) 私募,12个月内最多可为50名投资者融资;

(3) 只针对机构投资者;

(4) 只针对合格投资者。

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企业可以在不提交公开发行说明书和备案的情况下进行sto。

对投资者的要求

二级市场仅限于合格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4a(1)(a)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净资产超过200万新元的个人或净资产超过1000万新元的公司。

加拿大监管政策

上市企业管理办法

在加拿大进行STO的发行人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招股说明书,除非其拥有豁免特权。

加拿大证券交易所(Canadian stock exchange)已明确表示,打算设立sto交易委员会。

瑞士监管政策

上市企业管理办法

企业发行类似股票或债券的通告,必须符合《瑞士民法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

豁免如下

(1) 对于“专业客户”,瑞士联邦金融服务法(FINSA)规定,专业客户是金融集体投资计划的金融中介机构,如保险公司、中央银行和上市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司金融部门。

(2) 面向不到150名散户投资者。

(3) 对于**购买金额为10万瑞士法郎(约人民币67万元)的投资者,或每股投资股份的**面值为10万瑞士法郎。

(4) 12个月内发行的总价值不超过800万瑞士法郎。

(5) 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具体类,还有其他豁免规定。

立陶宛监管政策

上市企业管理办法

如果选择在立陶宛发行股票,12个月内募集资金总额为100-800万欧元,不符合《招股说明书管理条例》中的任何豁免规定。发行人需要发行招股说明书,以便投资者对发行人及任何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证券的内在利益、发行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作出合理评估。

招股说明书条款

(1)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披露要求取决于证券类(股权、非股权、其他)、发行类(零售、批发、二次发行等)和活动类(公司、银行、集体投资)。

(2) 招股说明书一经批准,便可向公众发售。当有价证券和具有可转让证券特征的通行证向公众发售或获准在受管制的市场上交易时,招股说明书管理条例、授权条款、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指南以及应遵守立陶宛共和国的二级立法和适用建议。

(3) 招股说明书规定不适用于在欧盟12个月内低于100万欧元的公开发行。在立陶宛共和国的所有法律中,没有关于向公众提供证券但在12个月内筹集到少于100万欧元的法律主体的信息披露规定。

(4) 如果在12个月内募集资金总额超过800万欧元,则不能免除招股说明书的发行。

对投资者的要求

立陶宛的STO可以向散户投资者发行,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要求。

由此可见,各国的监管规定基本相似。Sto被纳入现有的证券监管法规。与传统的证券发行程序相比,程序相对简单。只有香港需要进一步许可和注册。由于sto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信未来对sto的相关监管法规会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让我们一起期待sto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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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香港、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瑞士和立陶宛的STO监管政策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65053.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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