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中,备受关注的《电讯报》不得不与美国证交会达成和解协议,向电报开放网的投资者偿还12亿美元,并支付1850万美元罚款。美国《证券法》一直是悬在所有加密货币项目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长期以来的“合作”模式或将为加密货币的创始团队提供一条可借鉴的途径。
通过逐步去中心化,许多加密货币初创公司成功地将其用户转变为项目或协议所有者。许多创始团队的目的是担心他们发行的代币会被监管机构视为证券,因此他们被迫“被迫”退出项目/协议代币的发行。
另一个选择是,加密项目的创始团队可以搭建一个平台,在“成员共享所有权”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民主框架,使他们能够满怀信心地参与代币发行。这种方法可以让创始团队在不牺牲领导的前提下,提高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社区决策能力和产品质量。
问题:创始人放弃领导地位,阻碍创新
当加密货币项目进入代币发行阶段时,创始团队往往感到“不安”,有时不得不选择退出项目。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担心在继续参与加密项目后,监管部门可能会将相关代币视为证券,导致监管风险加大。
那么,如果创始团队继续参与加密货币项目,潜在的问题是什么?事实上,如果代币持有人从他人的管理或创业努力中获得预期利润,这种代币可以被视为一种证券。因此,如果所需的代币持有人被发现是代币购买的发起人,那么它将被标识为代币购买的发起人。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加密货币的创始团队往往远离项目的“特定部分”。他们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避免公开讨论相关代币;
避免提供UI;
避免参与项目/协议管理。
一些加密货币创始团队选择直接退出项目,为社区提供开源工具,这为去中心化领导提供了机会,也是一种值得称赞的方式,因为去中心化控制和所有权是加密网络和所有权经济的重要原则。但问题是,一旦创始团队离开项目,用户也会遭受损失,比如:
无法获得有关加密项目的更多知识和信息;
在项目中失去领导地位的风险。
我们认为,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希望创始团队继续参与加密项目的治理,这不仅可以帮助和支持消费者,也可以达到监管机构保护消费者的政策目标。但问题是,许多创始团队最终选择退出该项目,因为监管机构尚未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
事实上,如果加密货币网络采取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利益分享的“合作”模式,那么他们就可以安全发行代币,去中心化所有权,同时,他们可以继续确保自己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不用担心他们是否会违反证券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加密货币项目创始团队!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模式根本不起作用!
当然,许多加密货币网络都不自觉地采用了这种“合作”模式,或者他们的做法与“合作”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这种模式的**优势之一是,创始团队将控制权/所有权传递给用户,而不是证券。如果加密货币网络的“合作”模式不是很明显,那么创始团队应该考虑一些取舍,并决定是否让他们的加密货币网络更类似于“合作社”。这也意味着代币发行后,他们可以继续在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或者继续为项目做出有意义的贡献。
为此,创始团队必须致力于将合作社的价值观和流程整合到自己的项目结构中(尽管它们不一定需要合法地合并到类似合作社的组织中)。在评估证券时,监管机构通常更关注经济现实而不是形式。因此,在审查项目时,他们会关注加密货币项目是否尝试使用“合作”模式。
事实上,经过多次迭代,“合作”模式的组织结构已经比较成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集体参与将得到优先考虑。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美国法律和合作模式,但对于加密货币创始团队来说,我们还必须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类似组织结构的优势。例如,nexus mutual已将其去中心化的保险替代组织转变为“自由裁量互助会”,这是英国和澳大利亚较为常见的“合作”模式,但在美国却没有类似的组织。
此外,本文并未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而是将“合作”模式视为一种替代性制度,希望加密货币团队和顾问能够共同探讨相关问题。如果您认为这种结构有用,您需要与熟悉区块链法律和相关组织结构的律师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和讨论。
潜在解决方案:
使加密货币网络遵循合作社的代码规则
什么是合作社?
合作社是由个人(“成员”)自愿组成的自治协会。它通过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和愿望。
与传统的股份制模式不同,合作社成员的收入分配与初始投资不成正比,而是由其在合作社中的劳动、努力和成功决定的。这种方法也被称为“互惠互利”。“光顾”合作社的成员越多,他们得到的服务越多,分配给这些成员的收入也就越多。
合作社可以类似于传统企业,因为它们在某些职能和做法上非常相似,例如:
通过选举设立董事会,制定组织政策;
雇佣经理来管理公司。
创建合作社没有太多繁文缛节。例如,在美国,你可以根据州法律注册或作为一个非法人团体运作。在合作治理方面,美国的一些州政府表现很好,如怀俄明州和明尼苏达州。
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两种合作社形式是消费者合作社和生产者/销售合作社。
消费者合作社的所有者是从合作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REI、海军联邦信用合作社和Pedernales电气合作社属于消费者合作社;
美国的Sunkist和奶农都属于产销合作社。
值得一提的是,合作社与传统企业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所有权/控制权、利益分配等方面,合作社与传统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合作社由成员拥有和控制,而不是股东——合作社的领导人通常由其成员选举产生,他们是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与企业不同的是,在董事选举中,每个成员的表决权是一票,而不是所持股份的多少。
收入是根据成员合作社使用的股份数量分配给成员的,而在企业中,收入是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分配给股东的。合作社的使用包括许多活动,例如从合作社购买/销售商品,或通过合作社销售商品。
成员成立合作社是为了获得服务,而不是清算活动的财务回报——与公司股东不同,合作社成员更喜欢服务,例如为产品建立市场或履行特定职能。但是,也可以通过激励措施吸引成员加入合作社,例如为成员提供一些经济回报。例如,成员可以利用合作社更大的购买力来获得折扣。下文将对合作社的财务优势进行说明。
资本通常由成员和债务持有人提供,而不是股权投资者——一般来说,合作社通过以下方式筹集资金:
1。通过会费直接捐款;
2。通过与会员达成协议,根据赞助扣缴会员净收入的一部分;以及
3。保留每次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不过,最近合作社也开始探索其他各种融资机制,比如出售优先股,这既是债务又是股权。优先股之所以被视为债务,是因为它们通常提供利息,最终可以按面值赎回。此外,其他股东也可以获得优先购买权等优先权。
为什么合作模为分析加密代币是否被归类为“证券”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
与合作社有关的“所有权”不被视为担保。
在合作所有权问题上,美国有两个众所周知的案例,一个是联合住房基金会,起诉了福尔曼,另一个是B. Rosenberg父子公司,根据这两个案例的最终决定,起诉了圣杰姆斯糖合作社。美国法律不承认与合作社成员资格或股份类似的所有权代币为证券。在这两项判决中,法院都认为,代表合作社成员资格和所有权的“股份”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
一位法律行业评论员在回顾联合住房和罗森博格起诉的两起案件时指出:“证券法认为合作社成员是****的。尽管合作社的名称和形式与证券有些相似,但通过合作原则建立的关系才是监管机构识别和排除证券身份的真正原因。”
在United housing一案中,美国很高法院裁定,赋予购房者在住房合作社居住权利的“股票”不是一种担保。“股”不能分配给“佃户”的原因是不能按照“股”的特点分配,因为“股”不是“股”,但又没有表决权。此外,合作社不想寻求和吸引投资者。相反,他们强调合作社的性质是“非营利的”。
在B.罗森博格案中,美国很高法院裁定,合作营销组织的“股份”不是证券,部分原因是它们不可转让,不支付股息,每个成员只能投票一次。此外,法院判决本案“股票”不是证券的另一个原因是,证券交易具有明显的特征,即投资者只受第三方努力获取投资回报的前景驱动。但是,如果购买交易是出于“使用所购货物”的愿望,则《证券法》不适用于此类交易。
在这两起案件中,美国很高法院都提到了豪伊检验法。结果表明,对合作社的投资并不能反映对联营企业的资本投入(联营企业的利润完全来源于他人的努力),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完全取决于合作社成员的努力。事实上,合作社成员对组织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即对利润的渴望取决于成员自己的努力,而不是其他成员的努力),这也证明了他们投资的不是“证券”。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关于豪伊测试中“他人努力”的司法处理,可以参考福克斯菲尔德别墅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罗本的案例。本案还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此外,schaden检验的一些关键结论和应用也适用于合作社。
加密货币网络可能受益于有利的“非证券待遇”,而不必正式成为合作伙伴。
加密货币项目可能不需要并入合作社,以受益于法院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利的“非证券待遇”。事实上,加密货币项目可能只需要有一个组合的合作结构的元素,使代币销售的经济实质类似于合作股票。
在B.罗森博格案中,美国很高法院认为,在界定“证券”一词的范围时,首先应忽略其名称或形式,而应着眼于经济现实。法院和监管机构经常在加密货币的背景下讨论和应用这一原则。例如,在讨论加密货币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官员威廉·辛曼(William Hinman)曾提出如下说法:“当我们讨论加密货币时,我们可以看到,加密货币的原则不容忽视我承认很高法院已经承认,如果有人购买资产只是为了消费,该资产可能不是一种证券,但是,关联交易的经济性质总是依赖于法律分析而不是标签。“;
如前所述,本文并非旨在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如果您认为合作社的结构非常有用,您需要与熟悉区块链法律和组织结构的律师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和讨论。我们也欢迎其他人加入我们,了解更多相关话题。
代币程序应该如何应用这些经验教训?
对于发行代币的加密货币项目的创始团队来说,他们应该考虑他们的组织是否有足够的职能来合并,或者已经合并到合作社中,从这种独特的结构和“非证券待遇”中获益。在这种情况下,代币持有人将有权获得网络成员资格、一定数量的合作使用权和/或其他利益。那么,我们如何在加密货币项目中使用合作社的一些功能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将作一些简短的讨论:
民主决策方法
决策民主化有两个措施
允许代币持有人投票给项目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代币持有人可以投票决定是否升级协议。
许多加密货币网络允许代币持有人为网络治理做出贡献,但这些代币持有人的决策权通常与他们拥有的代币数量成正比,而不是给予每个人/实体平等的投票权,而不管他们持有多少代币。
虽然决策是民主的,但当成员选出专业和有效的领导人时,合作社仍然可以有效运作,他们的日常角色可能与公司高管相似。如果加密货币项目的创始团队想继续担任正式的领导角色,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例如:
董事会可以选举产生;
管理岗位可以聘任制;
他们可以成为非正式合作社的主要成员。
例如,kybc可能还需要解决用户治理的独特形式。
限制代币转让,关注代币可用性,而不是价格
加密货币项目可以改变组织结构,促进外部营销,使代币持有者不仅希望通过代币获利,而且希望通过购买代币来鼓励代币获得相关服务。此外,代币应该是不可转让的(非合作成员,除了那些打算使用服务的成员),而且已经有了这种特性的例子,比如DeFi保险计划;Nexus mutual,该项目将一些去中心化交易所(DEX)和自动做市商(AMM)列入白名单,只允许经过验证的成员进行交易。据推测,这种模式可以随着网络规模和会员基础的扩大而扩大流动性。
在上述联合住房和B.罗森博格案中,美国很高法院认为,代表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股份”不是证券,部分原因是它们不能升值(至少在经济上没有),只能转让给实际使用合作社服务的其他人。但在实践中,合作社所持资产的价值不可能保持稳定,价值的变化最终会转嫁给合作社成员。
另一个判断的依据是代币持有人是否有可能从“购买代币”的行为中获益,但这实际上很容易判断。美国联邦法院已经意识到合作社的“股票”不一定是一种证券。虽然合作社成员的“股票”价值可能增加并从中获利,但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可能与“成员从合作社获得货物和服务的核心目的”有关。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这方面的监管态度相当明确。他们发了几封信,表示他们没有能力对他们的股票进行贬值。
然而,在限制代币转让、关注其实用性而非价格时,不能排除两点:
合作社是一个高效的交易平台;
允许成员从参与合作社中受益。
例如,在德孚保险项目nexus mutual中,其营业执照中有一项条款,即考虑到所有会员的利益,nexus mutual在停业前不得盈利,但个人会员可以在nexus mutual交易平台上承销获利。平均而言,购买保险的会员可能会遭受损失,而选择承保的会员将获得利润。总的来说,整个项目没有利润。
例如,合作社成员(如muETH)所持有的资产的增值与其他合作社资产的价值相比可以明显提高。
根据代币持有人对网络的赞助,收入分配给代币持有人
许多加密货币网络允许这一原则发生变化,例如允许代币持有人通过借贷或抵押代币获得补偿。在加密货币行业,基于代币持有人对互联网的赞助向代币持有人分配收益的**例子之一可能是UMA开发者挖矿,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可以根据其设计的金融合同中锁定头寸的总数获得奖励。换言之,开发者会根据他们对网络的使用情况获得奖励。
对于合作社来说,加密实际上提供了一个改进传统赞助的机会。例如,加密货币网络可以更容易地跟踪用户行为,并及时引入通胀代币,以奖励较早使用这些代币的会员。
依靠会员、债务人、优先股股东和其他人的出资?
通过“众筹”模式,成员可以通过“远亲捐赠和债务融资”筹集优先股。例如,nexus mutual可以通过向其成员出售其nxm代币来筹集资金。这些成员可以使用这些代币来使用智能合约。一方面可以提高智能合约的覆盖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场参与率。然而,类似nexus mutual的融资方式尚未在美国进行测试,但令人鼓舞的是,已经有许多潜在的合作模式正在引领数字时代的创新。
提供一致的项目信息披露
在确定加密货币是否被确定为“安全”时,向代币持有人披露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也可能有利于加密货币创始团队,提供一致的项目信息披露实际上对开源加密货币项目非常方便。
2012年,明达农民合作社成功申请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不起诉信”。合作社律师认为,监管部门之所以同意免除明达农民合作社的证券登记,部分原因是他们向社员提供了足够的信息。
此外,美国法院在评估豪氏测验中的“他人努力”时,将使用沙登测验。这项测试最重要的因素是看投资者是否有“获取信息的渠道”。获得加密货币项目披露的信息越容易,证明代币不是“安全”就越容易。这是因为《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充分披露来保护投资者。
有关合作社和加密货币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Jesse Walden之前的文章“过去、现在、未来:从合作社到加密网络”(中文翻译:https://www.chainnews.com/articles/978316312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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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加密货币的创始团队如何按照“合作”的原则保持在所有制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63258.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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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没来看了 ~~
写得好啊区块链估计有马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