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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学角度探讨Dao潜力:从分布式系统到欧洲合作社

去中心化组织思想具有巨大的创新潜力,其核心在于技术中立性。

原题:去中心化组织作者:Markus Büch
译:DRD

在现实世界中,德国法律界和一些道家企业一直期待着将道法带入法制社会。在这种影响下,我们提出了与Dao相关的组织学思想。

从组织学角度探讨Dao潜力:从分布式系统到欧洲合作社

道的概念是一种责任。这不仅仅是一个新的组织理念,它意味着更多。他的目标是摆脱由少数人控制的传统中心化管理模式,希望推动一种没有资本和权力导向的经济合作和参与的新模式。下一步,我们将中心化讨论分布式账本技术系统中的主导概念:去中心化。“分权”一词本身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是为了与“集权”形成对比而产生的。然而,去中心化仍然被视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和区块链系统的支柱。

去中心化系统

在探讨分权的概念时,我们通常关注其技术因素,如是否以点对点网络的形式体现。分布式网络连接结构由整个网络中的每个节点组成。虽然没有中心节点,但每个节点都是直接或间接连接在一起的。在理想状态下,每个节点都是一个网络参与者。没有这样的网络结构设计,就不可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分布式系统。因此,与“客户-服务器”模式的星网络相比,去中心化网络是此类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功能组件。当然,点对点网络也有没有中心节点的网络系统,如线性总线系统(bus)或代币环结构。

对于比特币原来说,只有借助全网格网络基础设施,才能解决双花问题。比特币背后的概念和主要目标并不是通过建立分布式网络结构来创建一个去中心化的金融系统,但如果不去中心化数据,它将无**常工作。在电子或数字信息交换过程中,所传输的数据仍将被重用,因此,数字交易只是一个**粘贴过程。诚然,一个真正的虚拟支付系统无法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真正的创新支付系统,只有在**范围之外系统地**数字传输,才能实现。事实上,比特币这一深层次的概念有一个根本的悖论:只有当某一数据可以在无限的存储位置进行**和分发时,我们才能真正创造出一个原始的数字信息,让所有参与者都能理解其网络和数据分配原理。如果上述功能得以实现,那么所谓的代币经济就可以通过虚拟资产的创造和转移来实现。

分布式系统不仅仅是一种技术

然而,分布式系统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新的数据分配数据库。在非技术层面,它甚至会影响到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对于大互联网平台和在线企业来说,去中心化比点对点的网络结构更有潜力。综上所述,全球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可以看作是一个孤立的大数据存储设施,是每个人都可以依赖的中介组织。它的信息垄断和权力中心化被认为是对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威胁。正如比特币的概念所表明的,“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应该是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替代品。它应该给用户更多的自由。当然,也有一个悖论:为了避免权力中心化在网络中的一个参与者,必须给每个参与者相同的权力。当然,分布式系统技术不会对当前的人或事产生任何影响,但它确实有助于中和功率因数。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在一个经济体中,从资产中获得的信息或数据必须平等地分配给每个人,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就没有人会依赖另一个人。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权利、财产、数据和信息将不再分发给任何其他人。简而言之:不是人人都有,就是没人有一分钱。

去中心化=x

分权并不容易界定。这是由于它的自然特性。它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术语,因为它是从中央集权中派生出来的。一般来说,当前缀“de”与名词连用时,表示该过程已被取消或根本没有完成。这意味着“过程”或“结果”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心化的。因此,从语法的角度来看,分权与集权正好相反。就分权效应而言,它是中央集权效应的逆转。因此,这个词缺乏真正的意义。因此,任何想了解去中心化问题的人都必须首先了解去中心化的结构。

先来后刀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中心化可以描述为相关业务的合并或合并。另一方面,中心化也可以描述为公司资产的部分中心化。一个典的企业决策者,最终可以中心化在一个决策者的基础上。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方面纯属经济性质,同时又追求具体目标。例如,任务中心化的背景是通过避免公司内部的冗余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决策能力的约束促进了专业化,加速了决策过程。企业的目标是通过将企业价值浓缩为一个整体来体现自身的价值。此外,资产中心化也是形成独立企业的基本前提。以法人为载体的公司,其逻辑结构的存在是一个无形但不争的事实。

此外,公司资产向企业法人中心化也有其法律上的考虑,因为一方面,股东资产的增减伴随着股东责任和义务的共同增减。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在法律定义上具有流动性,统一的资产平台更容易使用或控制。中心化创建了一个坚实的企业结构和可见的企业概况。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以组织化的人力、物力结构参与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其实每个人在创业初期都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但只有通过集权的过程,才能最终形成现在的企业组织。

中央集权的黑暗面

中央集权显然并不完美。当一家公司的特点是中心化和垄断,这使得商业周期中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依赖它,就会出现问题。能量中心会像黑洞一样产生引力。它首先会破坏市场结构和机制的稳定性,**将其彻底“吞噬”。这种发展在大互联网平台上尤为明显。这不再是收集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某些平台的市场力量及其产生的影响越来越被视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威胁。因此,分布式系统技术将被视为与区块链社区现有平台竞争的机会。但必须指出的是,所谓的平台经济离科学发展还很远。关于平台如何工作以及如何产生网络效应,还有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在我们对这些平台宣战之前,我们应该仔细看看它们独特的生态系统。大平台不仅具有获取用户信任的中介功能,而且建立了高度复杂的市场结构,帮助平台用户以复杂的方式进行协调。尤其是在没有人真正知道去中心化平台是否更好的情况下,单一的技术无法改变现状。

分布式系统是企业结构的蓝图

在理想状态下,分布式系统技术的特点是可以利用中心化性而不会产生上述负面影响。完整的网络结构和由此产生的权力结构起主要作用。由于省略了中间的“服务器”,结构缺少一个能够中心化施加影响的可能性的地方。最重要的是,稳定性和功能性不再依赖于中心点,而是随着网络效应和网络参与者(节点)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中心化链基础与链链世界法律形态基础的探索

分布式账本技术领域的参与者正试图以各种方式将他们创建的去中心化网络结构转移到法律社会中。当然,这一领域的先驱是以太坊,它于2014年成立了以太坊基金会(根据瑞士法律),吸收由集团融资产生的支付工具(主要是比特币)。该基金会的目的是“促进ETHunm协议和相应技术的发展,并促进和支持ETHUm技术或协议的应用”。正如你所看到的,在资产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中心化效应,这一效应最初与之前的公司和组织结构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基金会是一个没有成员的组织结构,作为法律独立的专用基金而存在。不可否认,本组织可以拥有这种特殊用途资产,因为它们是本组织一般概念的一部分。然而,基金会与其他组织特别是公司组织的区别在于,在没有决策机构的情况下,限制资产的目的(理想情况下)和基金会的结构无法改变。《基金法》规定的冻结期原则,是指基金会成立初期设立的基金会的宗旨和结构,对包括创始人在内的所有相关方都具有约束力。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与区块链的不变性原理或区块链中包含的数据的不变性原理非常相似,而且它们也是不可变的。另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自治,这是固有的法律形式的基础和每一个链系统。基金会可以发展自己的业务,总是与创始人脱钩。类似的独立性也可以在区块链系统中找到。一旦启动,它将独立于开发者和推广者以及所有网络参与者运行。基金会和区块链正在努力实现一个独立于人的功能性和自治的治理体系。

在ETHereum,基金会无会员制是为了确保从集体筹资中获得的资金不会被滥用。然而,在这一点上,应当指出,基金会的法律形式——也适用于瑞士和德国的法律领域——有一个固有的保护缺陷,即缺乏成员机制。这在贸易部门尤其如此,主要用于控制过去,因此对基金会的监管可能相当有限。因此,严格说来,创办人从众筹中获益的风险并没有消除,而是从决策层转移到管理层。

然而,ETHuny基金会已经开创了先例。以基金为中心的组织结构至少创造了DLT和B股链项目的载体。这种组织设计在全世界都被模仿。特别是在欧洲,瑞士法律下的基金会和荷兰的Stichting基金会越来越多地被使用。但并非所有的机会都是一样的。一般来说,“基金会”一词也被用作公司名称(公司)的一部分,虽然它只是一个具有基础结构的公司,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基金会。因此,“基金会”一词只是用来给市场一些关于组织性质的联想。“基金”一词通常用于涉及所谓第三方参与者的项目。然而,基金会的法律形式不是默认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是一种合法的、独立的资产运作工具,因此它也是一种纯粹的私人(资产)**保存工具。还有自给自足的基础。至少在德国和荷兰的法律体系中,公益导向甚至慈善目的都不是成立基金会的先决条件。在这方面,看起来像基金会的基金是不可靠的。

另外,股东层面在基金会等组织结构中仍然存在,因此组织的存在和目的都会受到资产使用的影响。但即使使用了“真实”的资金,也并不意味着第三方的利益被抵消。基金会的具体形式是决定性的,因为一些基金会的法律保留了有利于创始人的变化空间。这使得在基础条件下对基础结构进行后续改变成为可能。瑞士法律第86A条ZGB就是这种选择的一个例子。《荷兰基金法》是欧洲最灵活的基金法。根据BW的第2.293条,它为基金会的建设提供了多种选择,使创立者能够在基金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护其对基金会和基础资产的影响力。最终结果是大多数项目不知道基金会实际上持有什么资产。这导致基金业缺乏透明度。

基金会旁边通常还有另一个法人团体,其运作就像一家运营公司。根据结构,“姐妹公司”从基金会获得资金为此目的。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基金会的结构是为了在税法下实现非营利地位,那么这种转让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融资不属于德国税法所认可的变相的非营利地位。

无主平台混合结构

虽然上述组织模式几乎没有去中心化的效果,而仔细研究会发现,一些设计细节并没有真正区别于传统的公司结构,而是从宏观角度,至少指出了正确的方向。然而,为了创建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司组织,为这些平台提供一个现实的模,使用基金会是许多选择之一。这里我们提出了一个去中心化企业平台的概念模。

利用现有的法律环境,我们考虑以基金会和合作社的特殊结合的形式促进这一点。起点是首先将公司现有资产的权利(例如,以协议、网络或其他平台基础设施的形式)划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这些公司资产的所有权随后转移给已成立的基金会,这些基金会随后接收这些资产(以付款的形式)并几乎****。因此,合作社能够将转让的资产(协议、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用于其自身的商业模式,或将其提供给其成员进行商业活动。由于合作社本质上不是财阀,成员之间的交流——类似于对等网络的基本概念——是平等的组织参与者。合作社的决策是由社员民主决定的,因为投票权不取决于社员的资本份额。两个组织或其中一个组织可以进一步开发企业资产托管任务。然而,无论是合作社还是社员,当然还有基金会,都不能处置这种基础设施。这将创造一个类似比特币网络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比特币网络,而不是让一个人单独拥有它。与比特币网络不同的是,该组织继续通过捐赠和合作伙伴关系来组织其基础设施,从而维持一个负责任的实体。通过与各自的管理和控制主体相互交织,可以建立一个具体的治理结构来监督其他组织或公司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通过Stichting和欧洲合作组织(SCE)的混合使用,这种模式在跨国经营中也很容易实现。SCE的优势在于它基本上没有****的规定,因此它有很大的潜力将其数字化。在这方面,坚持是第一选择,因为建立SCE需要至少两个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实体,因此它可以作为合作社的创始成员。支持Stichting的另一个论点是,Stichting在塑造结构方面有很大的内在自由度。例如,荷兰创业法的规定并不禁止为自利建立基金会。另外,为了维持公司的组织结构,这意味着公司的组织结构可以征税。虽然这可能会遭到一些传统的原教旨主义教条主义者的反对,但它对于DLT系统的独立性是理想的。荷兰的《基本法》也使得赋予法律实体作为基金会的治理机构成为可能。例如,与荷兰基金监管的弊端(甚至赤字也受到监管)相比,基金会现在可以在德国法律和德国基金管理局的监督下,将机构持票人设立为法人实体。

总结

去中心化组织的思想有很大的创新潜力。商业世界和组织法将平等发展。这种有效性独立于区块链技术世界而存在,因为去中心化组织的核心概念是技术中立性。当然,由于与DLT结构的技术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其特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描述。但是Dao并不仅仅是对等网络的一种设想。幸运的是,我们的旅程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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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从组织学角度探讨Dao潜力:从分布式系统到欧洲合作社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61720.html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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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1. 矿哥

    勤奋真能造就财富吗?区块链

  2. 泪亚公子

    有10个比特币的有多少人?点一下赞

  3. 币圈花哥

    不错!区块链

  4. Voice OfCoin

    意味着什么呢

  5. 心生

    楼主,支持!比特币

  6. 比特币课堂

    多头现在钞票数抽筋了吧~

  7. 8809

    劲爆利好消息!

  8. Libert

    回复一下区块链

  9. 杰尼君

    比特币希望大家帮我把这个帖发给你身边的人,谢谢!

  10. omom

    顶……叹为观止…..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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