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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刑事与民事案件中“资金池”的区别

在金融科技相关领域,“基金池”是众多业内朋友又爱又恨的商业模式。一方面,资金池是金融机构将短期资金投向长期项目的有效渠道。另一方面,资金池的特点也容易导致监管乃至非法集资等红线问题。萨杰团队希望通过本文梳理出法律意义上的“资金池”的概念和标准,供大家参考。

“资本池”概念

顾名思义,“资金池”是指将资金聚集在一起形成类似于水库的资金池的组织,属于中性概念。这种资金中心化管理模式起源于跨国集团和国际银行,后来逐渐为金融机构所采用。以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基金和基金为代表。

“资本池”的法律依据

“资金池”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经常被提及。前者主要体现在集资刑事案件中,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机构集资的事实。但是,在民法部门和刑法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直接认定“资金池”。“资金池”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中。

经过赛杰团队的梳理,“资金池”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个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证券业和私人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资本池”的特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学界的观点,将萨杰团队作为“资金池”的特点归纳如下:

流动性风险

经营“资金池”业务的机构通常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于长期项目,通过期限与金额的错配获取利差。但是,一旦短期理财产品期限安排不当,就会出现兑付困难和流动性风险。

相应地,萨杰团队认为,通过发行长期理财产品投资于短期项目的人,由于其变现承受空间较大,流动性风险较小,不应被纳入“资金池”业务的典特征。

无单独核算

由于资金来源与资金池的使用不能一一对应,这就导致了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使得机构可以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中任意转移收益。

也就是说,收益的任意转移属于“资金池”业务模式的典特征,不能任意转移收益的发行产品模式不应视为“资金池”。

信息隐藏

目前,多数机构的“资金池”产品大多只在发行时标明基金的一般投资方向,客户对基金的投资品种、比例、风险、存款和结余情况并不了解。类似“黑匣子”的运作模式是“资金池”的特点之一。此外,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的混淆也是这种运作模式下可能出现的一个特点。

扩建

“资本池”的运作并不局限于金融机构。无论是曾经依靠存款周转的可出租自行车,还是近期遭遇雷雨袭击的长期租赁公寓,其运作模式都与金融机构相似,具有实际控制资金的能力。

萨杰团队需要指出的是,“资金池”业务的存在并不等于法律风险——组织对“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是决定某些案件性质的关键。

以P2P平台的商业模式为例,在集资刑事案件中,客户资金与组织自有资金没有分开运作,甚至行为人挪用“资金池”的资金进行业务投资。因此,“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是法院认定行为人集资行为的必要条件,也是集资犯罪构成要件层次能否入罪的关键。

写在结尾

“资金池”业务作为金融业的一种常见模式,由于其混业经营、资金不分离等特点,往往与法律风险联系在一起。由于“资金池”业务可以渗透到各个业务领域,而监管机构的模糊性使得监管干预的滞后成为常态。为此,萨杰团队建议,在“资金池”业务领域,即使相关规范不完善,行为主体也应参考类似领域的监管合规措施来保护自己,避免事后被追究责任。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律师分析:刑事与民事案件中“资金池”的区别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60359.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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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1. LongHash

    历害 强!!!!区块链

  2. 比特币行情

    a股,我都不想说。有钱真宁愿亏在币市,至少可以了解学习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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