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绍:熟悉币圈的行业、技术和法律的律师。
昨天,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币圈的高度关注。各种信息网站和自媒体纷纷转发。本案是币圈年知名的基金盘加案,早在一个月前,我刚刚整理了沃顿克案的判决内容,以满足刑事辩护的需要。普鲁斯肯案一审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沃顿克案一审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两案二审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让我简单地谈谈这两个案件,判决书与币圈之前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有什么不同。
1、 盐城市有关物价局对涉案虚拟数字货币作出了价格认定结论
根据plustoken案二审刑事判决书,“plustoken平台共收缴az019(BTC)314211.228537213、BCH 117450.1465468、dash 96023.96242641、Doge 11060162640.5953、LTC 1847674.53332686、以太坊(ETH)9174201.47281898、吴忌寒 EOS 5136309.7923042、瑞波币(XRP)928280240.485962。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确认,上述8种数字货币按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格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根据沃托克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国民明知被告人李其兵的两部手机中存在犯罪所得数字货币以太坊,仍帮助被告人李其兵转移、藏匿49752.3737埃塞俄比亚先令。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10月30日ETH价格为1299.0779元/件,总价值为64632209.15元。”
众所周知,经过94年的监管,国家不承认虚拟数字货币是一种合法的补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因涉案而无法以数字货币计价。因此,只能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长期以来,虚拟数字货币在刑事司法领域已基本达到“无价”。“认同”的共识。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认定,绝大多数判决书都作出了如下表述,这是当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观点,如:“一、被告使用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不能认定为‘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以下声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它没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也不是一种真正的货币。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性质,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其相应的表现形式肯定不属于基金。第二,虚拟货币是虚拟物品和虚拟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货币、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不能进入现实世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它缺乏稳定性和实用性,难以在刑法中构成财产。第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数据的动态组合,可以看作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虚拟货币是根据特定算法经过大量计算生成的,属于电子数据。第四,根据现行法律,以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意见》称,很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定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以确定其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侵入公司电子钱包、使用公司虚拟货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现在,币圈无论是交易所、钱包还是传销,为了化解犯罪风险,我们都会遵守底线,即不搞法定货币交易,也不允许用法定货币进入黄金基金。以普鲁斯托克和沃托克为例,两个局仍对涉案数字货币的犯罪嫌疑人实际获利情况作出价格结论。会不会是未来刑事司法界的主观看法?对币圈刑事犯罪的打击会形成新常态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币圈会带来怎样的刑事法律风险,我想没必要解释。
本案中,从公开可见的刑事判决书来看,我们没有看到关于价格认定结论和司**计鉴定的辩护意见,法院也没有讨论。有点遗憾的是,网络相关犯罪,尤其是币圈案件中,对电子证据鉴定和法务会计鉴定的辩护和质证问题争议很大,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对数字货币产业的认识可能还不深。如果认识不到位,相关专家意见可能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
2、 涉案数字货币的处理
普拉斯托克一案之所以能在昨天刷屏,与党报的相关头条有关。不少报道显示,微信群中的一条比特币“违法所得42亿元上缴国库”、“19万件比特币上缴国库”,甚至有“国家队砸盘”的说法。在多次阅读两个案件的判决书后,我发现了以下情况:1。在普鲁斯顿案二审的刑事裁定中,提到了“赃物的处理”。经调查,该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委托北京智凡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并实现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的数字货币,所获款项全部用于返还赃款。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陈波提取部分钱款,酌情从轻处罚。”2在沃托克案二审的刑事裁定中,提到:“数字资产的处置和变现合同。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
以上情况表明,对相关数字货币赃物的处理应当是:由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与相关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相关公司实现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数字货币的处置,把所有的收益都当作犯罪嫌疑人的钱处理掉。由此可见,涉案数字货币早已实现,无需担心所谓的“砸盘”。从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理来看,司法机关在此案中的处理方式相当亮丽,也为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了新思路。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作为主体参与,由犯罪嫌疑人和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
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金融管理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平台均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的兑换,不得作为交易货币或代币的中央交易对手,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或中介服务。嫌犯的提成是以通知为依据的。第三方公司如何处理涉及的数字货币?货币交易是在哪里进行的?是否违反通知规定?从辩护角度看,鉴于数字货币价值的巨**动,当第三方公司可变现直接确定可变现现金的数额,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金额时,则稍欠严谨。
3、 A 比特币刑事辩护的理解
我从去年年初关注币圈刑事案件到现在已经两年了。我在这里也接手过几起**案件,还是有一定效果的。我的经验是,币圈案件最困难的是用法律语言和司法机关清楚地描述币圈案件。例如,我的一位客户在记录中提到,“交易员来找我,说他想吃掉客户名单,我同意了”。我理解这个句子。其本质是成为客户的对手。不过,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吃客户名单”会让办案人员认为你这种行为有问题,虽然只是圈内很重要的一句普通话。
再举一个例子。例如,在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辩护案件中,从记录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获取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过程非常简单,但这一过程在交易实施例中非常复杂。一个简单的合法货币交易记录至少应包括充值地址记录和支取账户单笔记录、货币交易记录、法定货币交易记录,每个记录还应包括交易对、交易类、转出至C2C开放区、转入和转出货币、资金账户转账等内容只有对整个交易过程和具体事项与办案人员交代清楚,才能使办案人员对币圈交易有更深刻的了解,从而使办案人员能够提出与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或刑事审判还有惩罚。
官方的说法还没有写好,我们已经看到了有关嫌疑人赌博犯罪的消息。最近,我还提到了币圈外汇、钱包等相关犯罪的刑事风险。
文章标题:币圈的刘律说:加币的判决是否意味着币圈的新的犯罪风险?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51012.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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