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中国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可以有更合法的实现方式;但在销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非常高。“虚拟货币”的受众范围很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广大群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易涉足,以免不知不觉中违法。
作者单志光何逸凡
来源
在许多公开场合,“加密货币”被定义为“货币”或“金融投资产品”然而,无论人们如何看待,都可以肯定的是,“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并不是“钱”
尽管我国没有专门的“虚拟货币”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种公共货币”),政府已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所谓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管理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与货币没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此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的规定(以下简称“289号文件”),比特币本质上应为特定虚拟商品,其法律地位与货币不相同,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如公告94、289号文件,“虚拟货币”未经合法登记,与金融投资物业相关。在金融领域,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投标、中央交易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
然而,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性和离线交易特点,从技术和监管的角度来看,它不可能在我国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我国仍有大量持有和贸易“虚拟货币”的人。虽然这仍然是一个小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可能参与到虚拟货币中,这将对我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根据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对我国公民在华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交易进行了分析。对于“虚拟货币”的理解,请参阅“虚拟货币与稳定币的区别”一文。
由于虚拟货币的现有形式和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出发,尽可能全面地进行分析和讨论。本文所称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不涉及将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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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收购
1当事人是自然人,未支付任何代价,通过挖矿、空投或捐赠方式获得“虚拟货币”,而不支付任何代价。第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没有明确禁止上述活动,但财务监督水平不支持上述活动;
(2) 自然人在中国境内以法定货币向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法定货币取得的“虚拟货币”,但是,销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者个人可能因出售虚拟货币而涉嫌违法,提供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详见本条“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3当事人为中国公民,以合法出境资金向他人购买“虚拟货币”,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未明确禁止的;
4当事人持有合法取得的某一“虚拟货币”,通过货币交易取得另一“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均未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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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出售”和“虚拟货币提款”
1持票人将“虚拟货币”无偿赠予他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未明确禁止,289号文定义比特币号文件具有虚拟商品属性。从法理上看,作为虚拟商品的捐赠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是,受赠人应当就无偿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履行的,涉嫌逃税;
二、持票人在中国境内以支付人民币方式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将任何形式的现金以外币形式出售、提取;或者,持票人通过支付外币在境外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将任何形式的现金以人民币形式出售和提取。在上述情况下,无论多少笔货币交易在买卖之间进行折算,都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涉嫌洗钱犯罪;
3持有人是中国公民。出售“虚拟货币”并提取现金后,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分地区、币种。不履行的,涉嫌逃税;
4持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以个人对个人交易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不涉及洗钱、逃税、逃税;
5如果持有者是中国公民,明知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卖给他人,帮助他人变相非法出入境,也涉嫌洗钱。如果他人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就可能涉及更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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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1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之间交易匹配信息,涉及提供94号公告规定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2法律禁止在境内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渠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费用的;
3法律禁止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募集人民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者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以个人之间的交易形式进行交易的,都是法律禁止的,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中存在不同层次、不同佣金机制,也可能涉嫌传销犯罪;
5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上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相当于地下银行业务,涉嫌洗钱。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想在中国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更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出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非常大。任何在中国境内组织、涉及基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件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资产并受到保护。在一些地区,挖矿业是地方政府支持的产业。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不违反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实现的渠道。
以个人方式向矿场企业购买“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转售可能引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查封等法律责任。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如果没有“虚拟货币”,目前各国货币管理部门都不会积极研究和推广合法的数字货币。
合法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提高资本流通效率,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这些都得益于“虚拟货币”产业的创新和尝试。合法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在于它是否与线下资产有法律关系。
目前,“虚拟货币”仍然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磁盘的形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联系。实行网下代币交易,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突破目前股票交易的限制,并通过这一法律制度来突破现有股票交易的限制。
无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必须严格遵守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希望通过本文能让公众对我国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使公众在接触“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
“虚拟货币”的受众范围很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广大市民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以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本文作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基于参与金融投资的实践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笔者提出了以上个人的理解和解读,希望能吸引更多的法律专家参与讨论和研究,为公众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指导,依法合规为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
单志光博士,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网络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现任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与产业发展司司长、智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服务网络(BSN)发展联盟主席、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何一凡,毕业于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和麻省理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他在投资和金融领域工作多年。现任北京红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文章标题:我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35883.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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