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志广,博士,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为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网络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现任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智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服务网络(BSN)发展联盟理事长,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何亦凡,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投资金融领域工作多年,现任北京红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加密货币”在许多宣传中被定义为“货币”或“金融投资产品”然而,无论人们如何看待,在金融领域,“虚拟货币”并不是“货币”虽然我国没有针对“虚拟货币”的专门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号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并未发行由货币当局规定,不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货币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此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比特币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如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虚拟货币”并不合法注册,也不涉及金融和投资性房地产。在金融领域,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作为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
但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离线交易特点,从技术和监管的角度来看,很难使其在我国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然是一个利基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虚拟货币”中来,这可能会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根据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对中国公民持有和交易的虚拟货币进行分析。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尽可能全面地进行分析和探讨。
本文所指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即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不涉及使用“虚拟货币”作为在中国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
1、 收购“虚拟货币”
1当事人是自然人,不支付对价,以挖矿、空投、捐赠等方式获得“虚拟货币”,不支付对价。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没有明确禁止上述活动,但金融监管层不支持上述活动;
2当事人是自然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没有明确禁止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向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虚拟货币”,但是销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涉嫌违法销售,提供法定秩序货币,交换“虚拟货币”;
3当事人为中国公民,以合法出境资金向他人购买“虚拟货币”,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未明确禁止的;
4当事人持有合法取得的某一“虚拟货币”,通过货币交易取得另一“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均未明确禁止。
2、 “虚拟货币”的出售和提取
1持有人将“虚拟货币”无偿赠予他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并未明确禁止,289号文件定义比特币号文件具有虚拟商品属性。从法理上看,作为虚拟商品的捐赠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是,受赠人应当就无偿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履行的,涉嫌逃税;
二、持票人在中国境内以支付人民币方式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将任何形式的现金以外币形式出售、提取;或者,持票人通过支付外币在境外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将任何形式的现金以人民币形式出售和提取。在上述情况下,无论多少笔货币交易在买卖之间进行折算,都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涉嫌洗钱犯罪;
3持有人是中国公民。出售“虚拟货币”并提取现金后,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分地区、币种。不履行的,涉嫌逃税;
4持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以个人对个人交易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不涉及洗钱、逃税、逃税;
5如果持有者是中国公民,明知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卖给他人,帮助他人变相非法出入境,也涉嫌洗钱。如果他人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就可能涉及更多的犯罪。
3、 “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1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之间交易匹配信息,涉及提供94号公告规定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2法律禁止在境内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渠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费用的;
3法律禁止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募集人民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者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以个人之间的交易形式进行交易的,都是法律禁止的,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中存在不同层次、不同佣金机制,也可能涉嫌传销犯罪;
5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上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相当于地下银行业务,涉嫌洗钱。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想在中国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更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出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非常大。任何在中国境内组织、涉及基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件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资产并受到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不违反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实现的渠道。以个人方式向矿场企业购买“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号公告和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转售可能引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查封等法律责任。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广合法的数字货币。合法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提高资本流通效率,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这些都得益于“虚拟货币”产业的创新和尝试。合法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在于它是否与线下资产有法律关系。目前,“虚拟货币”仍然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磁盘的形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联系。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各国需要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并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与代币挂钩。一串类似于目前证券交易所信息系统中代表合法持有股票的代码有一种。
无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必须严格遵守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公众应该对我国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接触“虚拟货币”时,严格遵守法律。“虚拟货币”的受众范围很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广大市民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以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文章标题:我国虚拟货币持有与交易的法律分析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35759.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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