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义为“币商品”或“金融投资产品”,但不管大家怎么知道,在金融类商品中,“虚拟货币”并不是“币商品”虽然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币代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号币权威机构,并没有币的法定和强制性质,且不具有币的财产与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币的货物在市场上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粤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比特币应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与币货物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币货物在市场上使用。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如94号公告、289号公告,“虚拟货币”属于未经合法登记的金融和投资属性,禁止“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交易、法律秩序交易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或进行交易在金融领域发行融资交易。
但由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和线下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来看,很难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的“虚拟货币”人群仍然普遍存在。虽然这仍然是一个小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虚拟货币”中来,这可能会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以94号公告和289号公告为依据,对“虚拟货币”中国公民在华持有和交易情况进行分析。由于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所采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件中提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所有国家已发布或将要发布的法定A601。同时,本文不涉及国内实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
1、 收购“虚拟货币”
1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在中国,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收受礼品等方式获得“虚拟货币”,公告、289号文也未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不支持上述活动;
2当事人均为自然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未明确禁止通过支付法指令币从组织或个人获得的“虚拟货币”但是,销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涉及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销售和交换业务;
3双方均为中国公民,通过合法离开中国境外的资金向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公告和289号文件未被明确禁止;
4双方自行持有某一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并通过币币的交易获得另一“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没有明确禁止。
2、 “虚拟货币”销售及现金提取
1持票人无偿授予他人持有的“虚拟货币”,通知94和文件289不明确禁止,文件289对第币位进行了界定,从法律角度理解,捐赠行为作为虚拟商品应当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是,接受方应当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无偿取得的资产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的,涉嫌逃税的;
2持票人在境内购买“虚拟货币”,付款人币,然后以境外币的形式出售现金,或持有人以境外币的方式在海外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以人币的形式出售现金。在上述情况下,无论6013 币在买卖交易转换之间经过多少次,实质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涉嫌洗钱犯罪;
3持票人为中国公民后,在出售并收回持有的“虚拟货币”后,无论是地区和币,如果有利润,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的,涉嫌逃税;
4持票人以个人交易方式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转让给他人,而不涉及洗钱和逃税。公告94和289号文件不明确禁止,但不受政策鼓励;
5持票人是中国公民,在知情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给他人,并协助他人变相协助非法出入境,他还涉嫌洗钱。如果他人资金非法获取,可能涉及更多犯罪。
3、 “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禁止在中国提供“虚拟货币”信息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94公告中规定的涉及定价、信息中介等为币或虚拟货币代表提供的其他服务的个人交易匹配信息;
2在境内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渠道和资本池、收取交易费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禁止;
3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发行“虚拟货币”,向人民募集资金币,法律禁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4在中国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开展业务的组织或个人,依法禁止,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中存在不同层次和佣金机制,也可能涉嫌传销;
5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上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本出入境服务,与地下银行业务类似,涉嫌洗钱。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想在中国购买持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相对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销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非常高。任何在中国组织、涉及资本池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基本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司法文件中,“虚拟货币”被视为资产和保护。此次矿业收购“虚拟货币”并不违反94公告和289号文件的禁止规定,但有实现该矿的渠道。以个人方式收购矿业企业“虚拟货币”并不违反上述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的禁止。但收购后,再出售可能引发反洗钱、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可能导致账户关闭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在国内“虚拟货币”系列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方面比“虚拟货币”更具积极意义。数字货币法规的广泛使用将大大提高资本流动的效率,并将对商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这些都得益于“虚拟货币”产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否与线下资产存在法律关联。目前,“虚拟货币”仍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磁盘的形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通过对a601系列股票代表性股票的详细立法,来突破a601系列股票的法律限制。
无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公众应该对我国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在接触‘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虚拟货币”的受众非常少,专业性很强。建议广大市民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涉足,以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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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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