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区块链观点:我国“虚拟货币”持有与交易的法律分析

观点:我国“虚拟货币”持有与交易的法律分析

人民网刊登了BSN董事长单志光和红枣科技总经理何一凡的文章,指出个人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在中国有合法途径,但在销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部分是我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加密货币”在许多广告中被定义为“货币”或“金融投资产品”然而,无论人们如何看待,在金融领域,“虚拟货币”并不是“货币”虽然2017年4月中国财政部(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4月发布了《关于发行虚拟货币的通知》,但中国财政部(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就发行虚拟货币问题发出特别通知所谓“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此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如94号公告和289号文,“虚拟货币”并不合法注册,涉及金融和投资性房地产。在金融领域,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作为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

但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离线交易特点,从技术和监管的角度来看,很难使其在我国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然是一个利基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虚拟货币”中来,这可能会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根据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对中国公民持有和交易的虚拟货币进行分析。由于“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尽可能全面地进行分析和探讨。

本文所称“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即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不涉及使用“虚拟货币”作为在中国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

收购“虚拟货币”

1当事人是在中国境内以挖矿、空投、收受礼品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而不支付任何对价的自然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均未明确禁止此类活动,但金融监管层不支持上述活动;

2当事人是自然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没有明确禁止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组织或者个人手中获得的“虚拟货币”但是,销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售、提供合法秩序货币、交换虚拟货币可能涉嫌违法;

3当事人为中国公民,以合法出境资金向他人购买“虚拟货币”,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未明确禁止的;

4当事人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货币交易取得另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均未明确禁止。

“虚拟货币”的出售和提取

1持有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免费捐赠给他人的,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没有明确禁止这一点。文章定义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上看,作为虚拟商品的捐赠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是,受赠人应当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无偿取得的资产的个人所得税。不履行的,涉嫌逃税;

二、持票人在中国境内以支付人民币方式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将任何形式的现金以外币形式出售、提取;或者,持票人通过支付外币在境外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将任何形式的现金以人民币形式出售和提取。在上述情况下,无论多少笔货币交易在买卖之间转换,实质上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涉嫌洗钱犯罪;

3持有人是中国公民。虚拟货币出售后,不分地域、货币,只要有利润,就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不履行的,涉嫌逃税;

4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以个人对个人交易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不涉及洗钱、逃税、逃税。第289号文中没有明确鼓励,但没有被第289号文件明确禁止;

5如果持证人是中国公民,明知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卖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也涉嫌洗钱罪。如果他人的资金是非法所得,就可能涉及更多的犯罪。

“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1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之间交易匹配信息,涉及提供94号公告规定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

2法律禁止在境内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渠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费用等行为;

3法律禁止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募集人民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者提供相应的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以个人之间的交易形式进行业务活动,都是法律禁止的,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中存在不同层次、不同佣金机制,也可能涉嫌传销犯罪;

5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上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相当于地下银行业务,涉嫌洗钱。

从法律上讲,个人持有“货币”的可能性很高,但在中国“持有”的可能性很大。任何在中国境内组织、涉及资本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文件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资产并受到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不违反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实现的渠道。以个人方式向矿场企业购买“虚拟货币”,不违反94号公告和289号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转售可能引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关闭等法律责任。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对合法数字货币的积极研究和推广。合法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提高资本流通效率,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所有这些都得益于“虚拟货币”产业的创新和尝试。合法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在于它是否与线下资产合法关联。目前,“虚拟货币”仍然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磁盘的形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联系。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各国需要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并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与代币挂钩,类似于目前的证券交易所信息系统,一串代表合法持有股票的代码。

无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积极,在实践中,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必须严格遵守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公众应该对我国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使公众在接触“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守法“虚拟货币”的受众非常少,专业性很强。建议广大市民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涉足其中,以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温馨提示:

文章标题:观点:我国“虚拟货币”持有与交易的法律分析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35462.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本站大部分内容均收集于网络,若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区块链行情

报告:2020年,黑客对区块链的攻击数量将减少

2020-11-3 13:19:00

区块链行情

SEC简化了证券豁免规则,并帮助加密初创企业的令牌发行

2020-11-3 13:27:04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