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法律研究中,今年公布的一个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向特定主体出售加密货币罪的行为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下面我们将简要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后来,余某、洪1、洪2介绍或帮助亲属向被告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66.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通过银行向商某转账242379元,帮助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微信向商某转账1万元,帮助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曾某出售“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2000元,价值23040元。
2018年9月28日,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死刑。
1***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虚拟货币的柜台交易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赣1027号刑事判决书73号。
被告人曾某提起上诉。
2019年9月24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第223号刑事裁定“赣10兴中223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审理此案,于2020年5月18日刑事诉讼开始时作出(2019)赣1027号刑事判决书第206号,内容如下:
被告人曾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1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但由于其隐蔽性强,往往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温床。但是,销售虚拟货币的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往往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罪。
根据《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场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大量资金去中心化存放或频繁转移时,虚拟货币卖家的协助将被视为“明知故犯”,相反我们需要注意场外交易。
柜台上的数字
而在近期做法律研究时,今年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犯罪行为人因向特定主体卖加密货币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们将在下文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后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上述总金额66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通过银行给尚某转账242379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微信给尚某转账10000元用于帮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2018年9月28日,曾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曾某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2.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赣10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曾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赣10刑终2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赣1027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但由于虚拟货币OTC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往往被某些犯罪行为人所利用,成为滋生洗钱犯罪的温床。而出售虚拟货币的一方,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常常因此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结合《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如发生OTC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巨额资金去中心化存放或频繁划转等情形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虚拟货币卖家的协助将被视为“知道”,这是我们在OTC交易时需要注意的。柜台上的数字
文章标题:案例研究| OTC合法吗?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18410.html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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