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还为互联网世界划定了自由的边界。
“黑客在伊利诺伊大学的律师职位
本文来源于中国美术学院跨媒体艺术学院网络社会学院网络社会研究所网络课程《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商的地位与责任》第六周的学习。
就像指南针、火药、印刷术一样,互联网的出现不仅彻底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方式,而且从更深更广的角度推动了群体组织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变革。然而,我们今天看到的互联网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从用于军事目的的apanet的诞生,到万维网的出现和普及,再到大规模的工业互联网的落地,学术界、工商界、政界等各界人士,在塑造今天的互联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也在推动和引导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倡导代码应该与言论平等,因为它受到******的保护,以及要求用户以同样的方式发布修改后的衍生作品回馈社会等,都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创新和智慧
意大利**历史学家、哲学家克罗齐曾说过,所有真正的历史都是当代史。系统回顾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演变,有助于我们了解文化和社会变迁的规律,总结和提炼经验教训。这对于我们应对当今时代的挑战,解决今后可能面临的困难,都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在第6周继续讨论这个话题。今天我要谈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首先,我要谈谈避风港的原则。实际上,如果我们在百度或谷歌上搜索,一般来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就会弹出,因为在中国有这样的说法。在美国,大多数人讨论的主要是《数字千年法案》中的避风港原则。美国和欧洲之间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跨境数据传输协议,该协议也有一个避风港原则。但事实上,安全港原则的英文名称是安全港原则,这是法律上比较常见的概念。这个概念可能早在几百年前就存在了。安全港原则主要是指,例如,有一项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法律法规的处罚或不需要缴纳罚款。简而言之,这是一个免责条款。
事实上,避风港原则最早是在所谓的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它在英美法系国家使用较多。为什么?因为英美法系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所以其法律法规就不会特别详细。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英美法系国家是根据以前的案例来判断的。成文法实际上起着辅助作用。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他的法律只会给出一个大概的概念。但有些事情不需要详细描述,比如说。因此,法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只能靠法官的判例来填补。经过长时间的先例,所有法官都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我们都认为我们不妨通过修正案把这件事写入法律。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自卫是一个标准的安全港原则。为什么?因为从理论上讲,最早的法律都规定不可能杀人或者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在那之后,我们发现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因为有些人攻击我是为了自卫,而我只是去伤害别人。在这种情况下,再给别人定罪是不合理的。因此,会有自卫。在这种情况下,自卫是安全的原则。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比如谷歌、脸书、微信、中国电信等,这些应用基本上都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对于这些美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说,有两个重要的避风港原则。第一条是《通信礼仪法》第230条,第二条是《数字千年法案》第512条。我们将从《交际礼仪法》开始,因为《交际礼仪法》的通过时间较早。当然,这两部法律之所以通过,与互联网的整体发展有关。互联网普及后,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对互联网进行外部监管。互联网是如何发展的?我想简单地谈谈互联网是如何开始商业化的,何时开始大规模使用的。
原始互联网的雏形出现在1990年以前,但我们现在使用的真正的互联网始于1991年之后。1991年,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网页。它还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所谓的浏览器,即万维网。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有关万维网的各种信息。万维网其实不太好用,普通用户可能要花很长时间研究。每个人都可以参与互联网。实际上,它始于1993年。1993年,在伊利诺伊州大学的网络应用程序中心,为第一个马赛克网络应用程序开发的。Mosaic也是互联网历史上第一个获得普遍使用的浏览器,因为Mosaic增加了很多类似于我们现代浏览器的功能,让普通人可以开始使用这个浏览器来上网冲浪。这是一张镶嵌图。虽然界面看起来很旧,但实际上它与Safari和chrome的界面很相似。例如,有文档、编辑和选项。他让这个用户友好,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因为它使用了伊利诺伊大学(UIUC)的开源协议,所以它可以放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无需付费。
1994年,安德森应硅谷**风险投资家吉姆·克拉克(Jim Clark)的邀请,成立了马赛克通信公司(mosaic communication company),后更名为网景通信公司(Netscape communication company)。很快安德森带领团队开发了一个新版本的mosaic,并将其命名为Netscape Navigator。网景的口号是“网络是为所有人服务的”这样的开放氛围符合当前形势。1996年,eff主席也发表了一个声明,即互联网是一个法律之外的地方,不需要政府的参与。事实上,这种风气一直延续至今。自1993年推出mosaic以来,其网站上有一个“**消息”页面。几乎每天,它都会为你提供一个新的网站链接。1992年底,世界上只有26个网站,但马赛克的兴起逐渐让公众意识到,能使用网络的不仅是计算机专家,各种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1995年6月,世界各地的网站已达23500个。到1996年通信立法通过时,这个数字似乎已经达到10万。不管怎样,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由于mosaic和Netscape Navigator浏览器的诞生,互联网开始走向大众。每个人都可以使用互联网创建自己的网站。
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这有点像我们在第一修正案中所说的。十八世纪末,报刊数量迅速增加。有太多的信息要写。所以有很多色情新闻,丑闻和流言蜚语。事实上,当时互联网也是这样一个问题。在第一种情况下,没有监督,第二种情况是每个人都创建了自己的网站。大家都想让别人看到我的网站出现了很多问题。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当时网站上出现了大量的色情、赌博、毒品,这也导致1996年通过了这项法律。它还有一个名字叫交际礼仪法,因为它的英文名其实是交际礼仪当直接翻译成中文时,其实就是礼仪的意思,但中文翻译可能不一样。《通信礼仪法》第230条被称为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基石。很多人说,没有这篇文章,就没有现代互联网。如果我们没有这篇文章,我们将无法使用任何社交网络。现在我来谈谈原因。
第230条规定,“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得被视为另一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或发言人”简而言之,ISP不能被视为发布者。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美国和欧洲,如果一家杂志发表诽谤他人的言论,比如说,我是一家杂志的编辑,有人给我的杂志投稿。这个人的文章中有些诽谤竞争对手的内容。作为一名杂志编辑,我需要负责任。英美两国仍保持这种状况的规定。当时,当普通法原则**被采纳时,有两种考虑。第一个是一本书或一份报纸的出版商。他可以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它拥有控制权。因此,他对他发表的这些报刊杂文中的诽谤言论负有责任。传播礼仪法的主要目的是控制网络上的儿童色情或诽谤内容,因此被称为交往礼仪法。不要在网上讲话,但事实上,就像这张图片一样,政府想以防止儿童色情和非法人员为招牌,控制互联网上的言论。当时,隐秘无政府主义方兴未艾,很多人对政府的做法非常警惕。
以下是沟通礼仪法是如何通过的。1991年,一场非常**的诉讼被提起。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全球**的在线社区Cupby,Inc.v.CompuServe为20多万用户提供邮件、特殊兴趣讨论组和实时聊天网络接入服务。1990年10月,由于CompuServe特殊利益讨论组的一名用户在该平台上发表了对竞争对手的诽谤,原告cubby将CompuServe起诉至纽约南区法院。法院认为,作为用户评论的制作者,CompuServe不应承担责任,因为CompuServe在发布任何内容之前没有审查论坛上的内容。由于CompuServe“不知道或应该不知道”侵权言论,并且对侵权言论没有实际控制权,因此CompuServe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这场官司只是个开始。当时,大家都认为网络言论自由会朝这个方向发展。结果,1995年在纽约发起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但判决完全相反。斯特拉顿奥克蒙特公司诉神童服务公司。计算机断层扫描。1995年),案件背景非常相似。
一位匿名用户在prodigy services提供的一个在线论坛上创建了一个帖子,捏造了Stratton Oakmont经理的股票发行欺诈行为。这篇帖子随后被许多人浏览并大规模传播,最终导致斯特拉顿奥克蒙特公司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迅速下滑,并遭受巨大损失。斯特拉顿奥克蒙特起诉神童服务公司拒绝提供用户的信息。法院认为,神童服务作为一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其提供的留言板内容行使一定的“编辑控制”,因此,公司的法律性质更类似于传统出版商、报纸和其他出版商。因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因未能及时删除留言板上诽谤原告公司的帖子而造成的损失。本案不仅开创了美国网络诽谤侵权的先例,也为今后网络诽谤案件中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有点好笑。这是一个插曲。斯特拉顿奥克蒙特公司的总裁叫乔丹·贝尔福特。他是华尔街之狼的原。从理论上讲,网帖内容并非诽谤,而是事后之事。当时,我们还不知道乔丹·贝尔福是1999年被捕的,但这个案子也许能告诉我这个案子是无关紧要的。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插曲。事实上,他诽谤的内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诽谤。当然,当时我们并不知道神童为了维护自己的网络平台,花了人力对内容进行审查,但其法律责任(出版商责任)比其他网络平台(如CompuServe)要重,引起了很大争议。判决公布两天后,《时代》杂志发表社论:“斯特顿-奥克蒙案的判决向整个互联网世界发出了一个冰冷的信号。这意味着你不应该认为互联网上会有完全的言论自由。政府还在监视你。当这项法案刚刚提出时,这个案子不应该被判决。1995年2月,参议员詹姆斯·埃克森(James Exxon,d-ne)提出了《沟通礼仪法》(CDA),以规范互联网上的淫秽和不雅行为,但由于神童这一案件引起了很多争议。当时人们认为这项法案可能不会通过。后来,众议院克里斯·考克斯(r-ca)和罗恩·怀登(Ron Wyden,D-OR)提议对《沟通礼仪法》进行修正,最终成为第230条。
他为什么要提出这项法案?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他是神童和计算机服务的粉丝,这也是原因之一。然而,有三个法律原因。一是支持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那时,互联网刚刚起步。如果你通过了严格的监督,你真的会杀了他。如果您没有人力处理用户的投诉,您可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来处理投诉。第三,平台责任会导致ISP过度删除言论(言论自由),以规避法律风险。出于这三个考虑,修正案出台了,当时没有叫231号虽然《通信礼仪法》是经过修正通过的,我们还是认为他对网络言论的控制太可怕了,因为整个法律都很模糊。如果我们回顾原文的第一个版本,它是非常模糊的。它没有解释什么是淫秽的,什么是色情的。基本上,它给了政府无限权力的******,所以当时通过的法律引起了很大轰动。
后来,为了反对这项法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电子商务基金会联合举办了两次网上不满活动,即“蓝带在线免费演讲”和“黑世界网络不满”当时,许多人因为这两次不满而参加活动,引起了更大的轰动。**,《交际礼仪法》是违宪的。被告到**法院,一路打到**法院。最终结果是9:0,这是违宪的。当时,大部分的交际礼仪法都被废除了,但只有克里斯·考克斯提出的修正案被抛在脑后,成为我们现在看到的230部交际礼仪法。但近年来,至少据我所知,许多美国人已经开始想推翻230篇文章。这个民主党的老太太佩洛西在2019年说,现在的互联网公司和当时的互联网公司不一样。当时,他们都是小企业。现在,他们可以影响美国的民主。我们怎么还能免除他们的责任呢?当然,我们不能。现在,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都表示,如果这一条款被推翻,他们要做出230美元的赔偿,这就意味着没有免责条款。
但让我谈谈我的个人观点。这个不能推。我们都知道后果会怎样。我们不想在将来使用免费互联网。虽然它现在不是一个免费的互联网,但将来它的免费程度会降低。如果它被推翻,它将更加不自觉。事实上,在美国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但如果你把封面去掉,这是真的,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还有一个所谓的安全港原则,即《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通过。事实上,它花了差不多相同的时间,因为上一次是在1996年。《数字千年版权法》之所以出台,其实与互联网的发展有关。第一个原因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和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内容所有者开始面临更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如果被告知道了传统著作权侵权的原因,或者被告应当承担实质上的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等原因,内容拥有者有时无法与侵权嫌疑人取得联系,因此他们将ISP视为“替罪羊”针对is p的一系列诉讼是众所周知的。在reliance Technology Center诉Netcom在线通信服务公司一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判例补编》第907卷第1361页(n.d.cal。1995年),法院认为,一家大ISP应对其成员的侵权行为负责。我不谈这个案子的具体内容。我会说,如果你发侵权内容,你也要负责。事实上,它将回归普通法原则。当时国会还认为,如果互联网产业继续这样下去,互联网产业就无法发展。那是1998年,也是互联网泡沫的前夜。我们对互联网前景寄予厚望。政府认为互联网这一新兴产业应该受到保护,因此通过了《数字千年法案》第512条。
第512条规定了四家ISP的第一中介(行为):例如,如果我使用电信服务,我向他人发送侵权内容。电信公司不必不负责任,电信公司根本不知道你发了什么,电信为什么要负责任。这更容易理解。二是缓存:为了提高网络访问速度,临时保存访问内容的服务器可以完全免除侵权责任(谷歌的网络缓存)。第三种叫托管:聊天室、论坛等,免责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事先不知道侵权的存在,对侵权内容没有控制权,不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不直接从侵权内容中获利,并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删除侵权内容。**一种叫做信息定位工具:例如搜索引擎和黄页网站,必须满足前一种的要求才能免除责任。这种情况导致了一种叫做DMCA通知的东西的诞生,它被翻译成中文称为DMCA通知。简而言之,版权所有人向托管机构和信息定位工具发送用户侵权通知,请求删除内容。既然版权人发现我可以发DMCA通知,那时候发DMCA通知真是疯了。这个表达式包描述了当时的情况。
在DMCA被各大版权所有人发送后,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也一度停止。因此,P2P技术应运而生,在《数字千年法案》通过后,P2P技术开始走向成熟。因为一开始,我把内容放在论坛上等等。后来,我发现我可以互相发送。通过这种P2P,如电驴、迅雷等,其实他们都被侵权了。只要是从上面下载的盗版资料,理论上都是侵权的。
在中国最有名的可能是迅雷。在国外,它是一家P2P音乐分享公司naspter。我记得**,所有这些公司都被起诉了,只是发明这些技术的公司没有被告。纳普斯特是被告中最糟糕的一个,他直接到公司破产了。其他公司并没有破产,最终基本上转为在线音乐分享公司和电影分享公司。事实上,Netflix是第一个从P2P转的公司,总而言之,虽然《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是在这里写的,但也可以看出国会是在努力保护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然而,没想到P2P技术问世后,《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基本上会被废除,因为这样的P2P公司实际上是托管公司,如果托管公司想达到不违反《数字千年法案》的要求,条件还是很严格的,就是不知道侵权的存在,然后对侵权的内容没有控制权。
事实上,我国对《交际礼仪法》第230条的讨论很少。我自己查过中文资料。只有极客公园真正讨论了为什么230是互联网现在最重要的法律。他的文章比较肤浅。美国有一位非常**的专栏作家。他写了一本书叫《26个字改变互联网现在》。然后他专门讲了230个项目。如果你有兴趣,你可以看看。因为你今天有时间,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在这里提问。
黄先生:我想问凯特,他是否了解中国这两项法案的相关规定。
凯特:我觉得就像512千年的两颗豌豆,国内侵权法是完全一样的。但据我所知,第230条是不可用的。更重要的是,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我只谈国内的报纸,包括所谓的极客社区,专门写这样的技术文章,但实际上这篇文章非常重要
黄:因为中国人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即使他有,他也不能保证什么。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原因。
同学1:因为我觉得国内话很多。他没有法律意识。比如前段时间,杭州所有使用爬虫技术的科技公司都被抓了。一些违法数据,没有法律意识,而且法律不重视。这是一片空白。这可能是我个人的建议。
黄:我刚才问了凯特,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说你刚才提到的法律可能是自互联网以来最重要的法律。假设中国没有类似的法律,我们如何判断这些事情,当我们遇到相关争议时?因为看起来平台本身已经被删除了,对吧?不需要任何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实际上是假设有规律的,比如期刊,我们现在的学术主题是一样的。互联网上有一个共同的和几个法律?
我可能不太清楚中国的这一部分,因为我没有仔细研究过国内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但中国有一些判决确实为所谓的互联网发展开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先例,包括我们之前讨论过的有人做了彩虹QQ,这相当于一个QQ,但理论上,如果你把它放在美国的背景下,我可以想象它会被拒绝因为竞争,也就是说,snapchat和Facebook竞争,然后snapchat连接到Facebook。我会想到这一点,但我不能认为Facebook在竞争,Facebook会找人抓捕snapchat的创始人。因此,我觉得在中国没有什么好的先例。
黄:我是说,现在中国是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对吧?我们有些法律规定似乎很模糊。当我们使用互联网时,我们不知道我们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我认为有两个原因。首先,在中国真正懂法律的人很少。也就是说,年轻人可能会认为,如果我被欺负什么的,我会上法庭。是的,也许我会考虑一下。但如果我们真的把50多岁的母亲放在眼里,她们就不会想请律师了。法律意识的普及还比较少见。第二,我真的愿意专心研究互联网的历史。这些原则是如何从互联网上产生的?基本上没有。中国最早的互联网信息保**律,或其他相关法律,实际上大多是照搬美国或欧洲的。我临摹的时候,没有研究别人的理由。因为当我在美国订购这个东西的时候,它有互联网发展的时间表。根据以前发生的案件,我去制定法律。但当我搬到中国后,环境发生了变化,可能不适合中国。其实,这是很普遍的情况,包括国内环境法等,都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我觉得中国整个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没有一个系统的架构。我认为当我看美国法律时,不管美国的其他方面,我认为美国法律的整体一致性和逻辑性都非常强。例如,环境法下有野生动物保**、水资源保**和空气保**。它们都可以连接在一起。你可以看到这个和那个之间的联系。如果你真的去中国看,我会觉得它坏了。
黄:另一个和你今天提到的第二条法律,即著作权法有关。在中国,这件事似乎特别荒谬,对吧?从百度云到虾米音乐,再到惠及全球华人的字幕组,他们每天都面临着这样的威胁。那么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有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
凯特:是的,在中国确实存在,但是字幕组实际上很难管理,因为目前的字幕组在中国实际上并没有翻译版权明确的东西,比如优酷或者比尔比,如果你购买版权,在人人网视频中很难找到。他只翻译那些没有明确版权的内容,但我并不是说这很好,因为我有人人网视频的忠实用户。没有人人网视频,中国人肯定会失去很多乐趣。但我想说的是,当时中国没有对迅雷的监管,包括我记得小时候百度音乐可以免费下载,或者因为我之前提到的原因,法治意识不够强。当然,如果你想加强监管,就不能让这个行业发展起来。但是如果你想发展这个行业,你就不能对这件事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余额在哪里?其实很难坚持下去。事实上,有时在法律之外生产创新产品更容易,因为没有监管。监管会给你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此外,监管还有一个大问题。我们不知道谁的利益受到保护。正如我刚才所说,230号法案明确指出,我要防止儿童色情和恐怖内容的传播。事实上,最根本的目的是控制政府的言论。事实上,如果你制定一部强有力的著作权法,它将导致谁拥有中国的版权。如果腾讯和其他小内容Maker通过了强有力的版权法,它们将无法生存。在制衡上立法是非常困难的。我不知道是否有人认为立法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立法过程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
同学2:如果你在中国被捕,一般性质是什么,刑事的还是民事的?我刚在PPT上看到,美国是刑事+民事的。
凯特:中国既有刑事权利,也有公民权利,我认为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美国,有刑事和民事两种可能性,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除非有特别大规模的侵犯版权行为,比如盗版湾,否则基本上都会进监狱。然而,在美国,像Napster这样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意味着公司破产。如果创始人开第二家公司或者开第二家公司,在美国可以通过罚款解决的事情不会让你坐牢。是的,是美国产的。
同学三:字幕组是法国以外国家打算留下的地方吗?
很难说,但在我看来,字幕组对我们这一代年轻人来说是一个文化开放的地方
黄:我相信我们都能理解。我的意思是,正是因为这一次,中国成为了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地方,而他的网络活动和各种事情才是最有活力的。因此,我觉得我们都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我们需要有人开始慢慢澄清什么是法律框架?我们大概知道可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努力,或者去理解这些现行法律的一些不足之处或者需要改进的地方。我认为这次我们很重要。
凯特:我希望有更多的人来研究这些东西,比如互联网发展的历史或者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我希望更多的人愿意研究这些看似无聊或无利可图的东西。但事实上很有趣。如果你真的去研究,你会发现别人是如何发展的,这其实很有趣。
黄:有人问以前的避风港原则?
因为我刚刚谈到了避风港原则。事实上,这个原则描述了很多事情。只要能豁免,就可以称之为避风港。所以我刚才说的防御可以称为安全港。比如说,如果你撞了路边的公共设施,理论上你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至少对于损坏公共财产。但如果你为了躲避行人而撞到电线杆上,我不知道在中国是什么样子,但在美国,一般来说,这是免责的。其实,这也可以称为避风港,所以避风港的原则是,只要能规避责任和罚款,这种监管就叫做避风港。
同学四: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来保护创作者的收入?
凯特:我觉得最近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很多,因为关于腾讯和乐视的争议很大。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我觉得腾讯有点漏洞。说实话,这真像霸王条款。具体来说,是否有更好的方式来保护创作者的收入。我现在可能想不出更好的办法,但我想这会涉及到一些经济学理论,或者说一些法律保护必须是百分之百**必要的。更好的版权法和更好的版权法当然是必要的,但平衡在哪里呢?这一点需要考虑,因为更好的版权法和更好的版权**导致一个叫做专利侵权的问题,它被用来描述一些个人或公司主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以获得赔偿,但从未生产过自己的专利产品)。在美国,这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有些人故意购买即将到期的版权,故意采取法律行动。这种人被称为专利巨魔是一个专业术语。事实上,美国很多公司都非常讨厌这些人。事实上,美国的版权保护已经足够长了。事实上,这将导致专利巨魔的诞生。因此,我认为有必要考虑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的完善程度。或许这也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然后找出最适合中国的方案,这几乎就是这样。
但我认为,如果涉及到保护创作者的收入和经济利益,其中很多都与背后的经济理论有关。例如,“经济激励”一词经常被使用,但我认为它将用于保护创造物。当我谈到区块链时,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柯达以前做过区块链,就是把区块链上的作品,包括时间和日期,保存在区块链上。这样,作者就把自己所有的作品都保存在区块链上,这是一个不可篡改的证据。如果你最终有了这种版权纠纷,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这种时间戳相对来说比较难有这种时间纠纷,因为版权会经常说是你先写的还是我先写的。是的,可能会有一些新的版权保护手段。我不认为这取决于具体的部分,但我认为新的版权保护措施会逐渐出台。在这方面,我真的认为区块链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工具。
凯特:现在,我将谈谈浏览器网络和万维网。浏览器就是浏览器。我们现在使用的是Firefox、chrome、Safari等,而web浏览器就是浏览器。网络和万维网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指。我们现在谈论的是万维网,但事实上,除了万维网之外,还有其他我们不知道的网络。例如,学校可能有自己的内部网,而不是在万维网上。这个网络也是网络的一部分。网络是可以控制的,包括所有的网络,内联网和外联网,但是万维网只有万维网。
凯特:好的,今天到此为止。谢谢您!
文章标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角色
文章链接:https://www.btchangqing.cn/110638.html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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